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

发布日期:2019-06-26 浏览次数:167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和《中共通辽市委员会、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党字20191号)精神,切实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帮助民营经济解决发展中的困难,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旗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1.全面落实税费减免政策。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认真执行已出台的以下税收政策: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从价计征的减除幅度由10%调整为30%(待《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修订后实施);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原则上按照现行标准的80%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按照现行车船税适用税额的50%征收;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工业企业购销金额、建设施工企业采购金额、外贸企业购销金额、货物运输企业货物运输收入、仓储保管企业仓储保管收入、加工承揽企业加工和承揽收入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下调至70%,货物流通企业购销金额核定比例下调至50%。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对办理税务登记(含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真实业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为其代开,切实解决民营企业取票难问题。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可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延期缴纳,依法为其办理延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缴纳税款手续,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同时,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已出台的和陆续出台的减税和免税有关政策,持续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和对小微企业的普惠性免税。认真梳理国家出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减税降费政策及自治区已出台的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等税收优惠相关政策,制定发布优惠政策清单,推动政策全面落地。(责任单位:旗税务局、财政局,排序第一的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2.降低涉企收费。2019年1月1日起,取消自治区定涉企的建筑能效测评、节能材料检验检测费,实现自治区定涉企行政事业性零收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平均降低30%。取消土地交易服务收费、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燃气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收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责任单位:旗发改委、财政局)。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减免中介费用,旗政府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由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责任单位:旗政务服务局、财政局、各有关部门)。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公示制度,凡清单之外收费一律不得执行,企业有权拒绝缴纳,确保清单外“零收费”,切实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责任单位:旗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局、司法局、财政局)

3.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严格落实国家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失业保险费率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积极争取延展政策期限,对符合条件的稳定就业的参保企业,可通过减费方式返还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50%失业保险费;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延缴手续,缓缴、延缴期间依法免收滞纳金。稳定社会保险费缴费方式。(责任单位:旗人社局、税务局、财政局)

4.降低企业人才培养成本。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依托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和培训机构采取“走出去”的办法,每年选送10名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20名民营企业管理人员实施分类培训;开展民营经济大讲堂,通过“请进来”的办法,邀请国内知名专家、学者开展政策解读、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培训(责任单位:旗委组织部、统战部、工信局、商务局、工商联)。帮助企业解决就业技能培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根据企业发展需要,积极协助企业做好高校人才招聘和从旗人才储备库中解决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紧缺的问题。(责任单位:旗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旗委组织部、统战部、人社局、工商联)

5.降低民营企业用地成本。对于在奈曼工业园区落户的重点项目,经集体决策,可按照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在土地出让金全部缴纳并按项目合同约定建成投产1个月内,为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责任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局)。解决企业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两证”不全的历史遗留问题,由权利人或使用者申报,提供土地、房屋相关材料,分门别类,各负其责,尽快予以解决。(责任单位:旗自然资源局、工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财政局)

6.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对在奈曼工业园区投资的工业企业,政府负责将10千伏高压线架设至厂区围墙外(不包括专用线),电力部门根据企业用电性质,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大工业用电价格,同时按通辽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可实行微网电价、多边交易电价和电厂直供电价。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增工业用电全部纳入直购电交易。符合国家环保等先进技术标准,通过产能置换新增行业生产用电,新能源汽车充电、风光电供热用电,优先实施大用户直购电。继续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电力用户可选择执行大工业电价,实施大工业用电倒阶梯输配电价机制,大工业用电企业基本电费按照实际需量计算。(责任单位:旗发改委、工信局、供电公司)

7.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实行货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安全技术检测和尾气检测“三检合一”,对邮政普通服务车辆实施减半收费政策(责任单位:旗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发改委、生态环境局)。对整体组装大型物资、不可拆解的大型设备和产品运输车辆,在全旗境内实施绿色运输通道(责任单位:旗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自治区已取消口岸监管区过磅费,清理口岸集装箱收费项目,免收所有经满洲里、二连浩特中欧班列口岸设施维护费。(责任单位:旗商务局、发改委)

二、奖励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8.鼓励民营企业创新发展。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库,推进民营企业创新转型发展,延长产业链条、发展新兴产业(责任单位:旗发改委、教科体局)。安排各类奖励资金不少于200万元,支持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和通辽市出台的品牌打造和质量提升政策措施。鼓励企业创新资源向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领域聚集,积极帮助企业做好专利申报等协调服务,每项新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技术分别给予1万元和0.3万元的科研经费补助(责任单位:旗教科体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给予5万元补助支持。(责任单位:旗教科体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获得以上支持的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时,给予适当技术加分。(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单位)

9.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支持小微企业提档升级,安排200万元实施“小升规”培育工程,现有的中小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给予每户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旗工信局、财政局);现有的商贸企业升级为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或重点服务业企业,给予每户一次性奖励2万元(责任单位:旗商务局、统计局、财政局)。支持民营企业技术改造,安排200万元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节能减排、安全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按标准给予一定奖补。(责任单位:旗工信局、财政局、就业局)

三、加大企业融资支持

10.扩大信贷总量。加大对民营经济信贷支持力度,发挥不同金融机构增信及风险管理的优势,鼓励“银行+保险”、“保险+期货”等金融机构间的合作。依托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两权”抵押贷款。(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各金融机构)

11.提升融资质效。畅通“内蒙古银税互动服务平台”,共享企业纳税信用信息,银行机构根据企业纳税信息等发放信用贷款。支持金融机构设立服务民营企业专营机构和民管企业贷款审批中心,建立贷款全流程限时办结制度,提升信贷服务效率、服务质量。充分发挥奈曼金融服务中心的平台优势,完善县域金融服务体系,构建“一站式全链条”金融服务功能。建立旗—镇—村三级金融服务体系,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加快企业贷款的审批效率。(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各金融机构、税务局)

12.优化融资环境。设立民营企业流动性风险防控基金,为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提供转贷过桥服务,解决民营企业续贷困境(责任单位:旗财政局、发改委、财鑫集团)。引导民营企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做到财务规范、信息透明、制度健全(责任单位:旗税务局)。利用旗金融服务中心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规范企业管理,协助企业对接资本市场。(责任单位:旗自然资源局、各金融机构)

13.健全完善融资担保体系。整合国有融资担保资源,探索建立联合体担保模式,增强融资担保实力,做大做强融资担保体系,力争3年内实现3亿元融资担保能力。(责任单位:旗财政局、自然资源局、金融办、财鑫集团)

14.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民营企业开展规范化股份制改制,建立上市挂牌后备企业筛选推介联动机制,定期推介优质企业充实后备上市挂牌企业项目库,做好企业金融培训服务工作,为培育企业上市挂牌融资提供必要条件(责任单位:旗金融办)。

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15.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全面推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责任单位:旗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落实民营企业在投融资、招投标、专项资金补助、人才引进培养等方面的同等待遇,常态发布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项目清单,鼓励民营资本进入镍基合金新材料、绿色农畜产品、蒙中药材种植、砂产业、文化旅游等新兴产业(责任单位:旗发改委、招商局、各有关部门)。支持民营企业资本参与通用航空、水利设施建设、公共交通、宽带接入网络建设运营等领域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项目(责任单位:旗发改委、财政局)。支持民营资本参与参股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形式,参与全旗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责任单位:旗发改委、人民银行)

16.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推行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指导,同地域同行业执行产业政策实现“无差别”、“零限制”。精简投资项目报批手续,推行多评合一、合并评审,推进“联合审批”,提高投资便利化程度。全面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现各监管部门100%覆盖率。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的要求,推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次办理、实施“最多跑一次”。实行企业初始设立一窗受理、信息共享,推进开办企业便利化,简化工商登记、刻章、申领发票等办理手续,将民营企业开办时间压缩到3个工作日内,对个体工商户开办实施即来即办;推进投资审批便利化,探索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行并联审批、联评审批、集中审图、区域环评、区域能评,最大限度压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建立健全部门联办机制,实行专职人员领办和重大项目督办制度。对本地企业投资的新建项目,平等享受招商引资全部优惠政策,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责任单位:旗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局、招商局、“双随机一公开”各监管部门单位)

五、优化政务服务质量

17.提升涉企服务质量。构建以旗委、政府统一领导,全旗民营企业主动作为,涉企部门单位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大格局,为民营企业纾困解忧发展做好领导和协调工作。国家公职人员要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同企业和企业家接触交往,企业要加强诚信体系建设,群团组织及行业商协会组织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主动反映和协调解决企业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旗工商联)。创新拓展公共法律服务方式,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成立旗民营经济律师服务团,服务到企业,普法到基层,引导企业外聘律师参与重大经营管理决策,加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责任单位:旗司法局)。科学统计分析,强化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动态监测和分析,为旗委政府推动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决策依据(责任单位:旗统计局)。严肃查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和隐性变相“吃拿卡要”等行为(责任单位:旗委办、旗政府办)。

18.加大涉企政策兑现考核力度。全面梳理国家、自治区、通辽市和我旗已出台的鼓励民营企业发展政策,逐项摸清落实情况,列出未落实清单,全面兑现各类涉企扶持政策、奖励资金。全旗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涉及到的牵头部门和相关责任部门单位都要按照责任分工,进一步分解细化工作任务,逐项明确牵头领导和负责人,拿出时间表和路线图,在本政策措施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定出台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具体配套措施或具体实施办法并报旗工商联(责任单位:旗委统战部、工商联、承担任务的各部门单位)。将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推动工作高效落实,促进全旗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旗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旗委办、旗委组织部、旗政府办)

 

中共奈曼旗委员会

奈曼旗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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