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 项目验收制度

发布日期:2017-05-16 浏览次数:7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旗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奈曼旗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承办企业建设项目的验收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项目承办企业,是指经公开招投标确认的中标项目实施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电子商务建设项目验收,是指国家财政支持建设的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并确认是否达到国家批准建设要求的活动。

第五条 奈曼旗电子商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商务和粮食局,是本制度所称项目验收的责任主体,由其组建项目验收小组,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主持各类承办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二章  验收程序与方式

第六条 验收程序

(一)承办企业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完成项目验收前期工作。

1、听取项目负责人汇报项目建设总体情况,了解项目建设过程与现状。

2、查看承办企业提供的项目相关材料。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完成项目验收前期工作后,作出是否予以验收结论。对于达到验收条件的项目,及时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小组成员单位,并分发有关验收材料。

第七条 验收方式

(一)项目验收采取现场检查、听取报告、查看材料等方式进行,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二)项目验收小组由商务、财政等部门组成,重点项目建成情况实行网上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验收要求

第八条 项目建成验收前提

项目建设运营单位按合同要求已建设完成,正常投入运营并达到一定期限要求;

第九条 验收小组主要职责

(一)听取项目承办企业项目建设总体情况汇报,审查项目申报材料。

(二)检查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对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作出评价。

(三)对通过验收的项目,作出通过验收意见并报旗政府审核。

(四)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及整改期限,并将验收材料退回申报企业。

第四章  验收内容与标准

第十条 奈曼旗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

(一)承办企业资质

承办企业资质检验,提供包括营业执照、协议书、地址、域名、负责人、联系电话等证明材料。

(二)硬件设施

中心硬件设施检验,现场检查中心内外装修、设备配置情况。

(三)中心功能

1、平台。有电商网上服务平台,且能围绕农村消费需要提供代销代购、在线支付等功能。

2、团队。有不少于10人的专业电商运营团队。能够面向全旗提供平台运营、设计包装、人员培训、孵化支撑等服务。

3、商群。电商、网商(含网店)入驻10家以上(每家正常运营3个月以上,发生交易量均在2000元以上)。

4、建设(管理)。公共服务中心机构健全,分工明确,制度完善、区域划分明确,中心(含电、网商、网店)地址、姓名、网址、联系电话、图片等清楚。

第十一条 农村电商服务站建设

(一)服务站资质

1、提供各服务站站长姓名、地址、联系号码、协议、站点图片、身份证复印件、网上交易额等证明材料。

2、服务站建设合理,农村电商服务站在每个行政村建设不超过1个服务点。

服务站可提供网购网销(代购代销)、缴费支付、

 

                     

 

 奈曼旗商务和粮食局

                       2017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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