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区内各药店及在本辖区药店执业的各执业药师:
请各药店做好执业药师管理工作,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一经发现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将按照《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相关药店给予查处。
请各执业药师依法依规执业,恪守执业道德和规范,在注册单位在岗工作,严禁《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执业药师应在注册药店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以及不良反应信息收集与报告等工作。如发现执业药师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行为,依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对相关执业药师给予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注册,并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