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机关:明仁苏木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栋锐
受托单位:明仁苏木综合行政执法队
法定代表人:杨献波
为规范苏木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关于印发<奈曼旗深化苏木乡镇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奈党办发[2019]9号)和《关于印发<明仁苏木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奈党办字[2024]15号),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管,促进依法行政,经研究,决定将赋予苏木乡镇权力事项清单中35项乡镇行使的行政执法职责委托给明仁苏木综合行政执法队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区域、事项。
受委托执法区域:明仁苏木行政区域范围内。
委托执法事项:受委托单位在明仁苏木行政区域内以明仁苏木人民政府名义行使以下行政执法权力:
(一)、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二)、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处罚;
(三)、对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未按照确定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四)、对不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的处罚;
(五)、对在基本草原上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处罚;
(六)、对在实行禁牧休牧的基本草原上放牧的处罚;
(七)、对草原围栏建设中因阻断道路对草原造成碾压破坏的处罚;
(八)、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九)、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十)、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十一)、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十二)、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十三)、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十四)、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十五)、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十六)、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处罚;
(十七)、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罚;
(十八)、对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处罚;
(十九)、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二十)、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早设施的处罚;
(二十一)、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处罚;
(二十二)、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二十三)、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标牌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二十四)、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二十五)、对不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的处罚;
(二十六)、对未按规定实行包门前卫生、包绿化美化硬化、包管理的“门前三包”制度的处罚;
(二十七)、对在城市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处罚;
(二十八)、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二十九)、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三十)、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处罚;
(三十一)、对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三十二)、对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处罚;
(三十三)、对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早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处罚;
(三十四)、对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处罚;
(三十五)、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二、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事项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 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追究,直至解除执法委托。
3.组织受委托单位中的执法人员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 在委托事项和权限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2.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
3. 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4. 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参与和配合委托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5. 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制度。
三、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一年。
自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人公章后生效。委托期限届满后,经委托人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四、附则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送奈曼旗司法局备案一份。
委托机关(盖章):明仁苏木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签名):
受委托单位(盖章):明仁苏木综合行政执法队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2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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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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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行政执法权力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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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委托部门 |
实施主体 |
主要执法依据 |
|
1 |
对采集甘草和麻黄草造成草原生态环境破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奈曼旗林业和草原局 |
明仁苏木人民政府 |
《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
2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不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出售甘草和麻黄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奈曼旗林业和草原局 |
明仁苏木人民政府 |
《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
3 |
对开垦基本草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奈曼旗林业和草原局 |
明仁苏木人民政府 |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
4 |
对擅自改变基本草原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奈曼旗林业和草原局 |
明仁苏木人民政府 |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
5 |
对在基本草原毁坏围栏、人畜饮水设施等草原建设保护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奈曼旗林业和草原局 |
明仁苏木人民政府 |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
|
6 |
对在基本草原挖鱼塘、挖沟渠、铲草皮、挖草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奈曼旗林业和草原局 |
明仁苏木人民政府 |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
|
7 |
对在基本草原上建造坟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奈曼旗林业和草原局 |
明仁苏木人民政府 |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款 |
|
8 |
对在基本草原上擅自钻井提取工业用水、向基本草原倾倒排放固体、液体、气体废物和生活垃圾以及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粉尘污染、放射性污染、电磁波辐射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奈曼旗林业和草原局 |
明仁苏木人民政府 |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
|
9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基本草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奈曼旗林业和草原局 |
明仁苏木人民政府 |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
|
10 |
对在临时占用的基本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临时占用期满未拆除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奈曼旗林业和草原局 |
明仁苏木人民政府 |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
|
11 |
对饲草饲料基地建设不符合基本草原规划或者饲草饲料种植种类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奈曼旗林业和草原局 |
明仁苏木人民政府 |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
|
12 |
对未取得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许可证或者未按照采集、收购许可证的规定采集、收购草原野生植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奈曼旗林业和草原局 |
明仁苏木人民政府 |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
|
13 |
对实施草原建设项目建设小面积人工草地及建设旱作人工草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奈曼旗林业和草原局 |
明仁苏木人民政府 |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
14 |
对采集、收购、加工、销售发菜和采集、收购带根野生麻黄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奈曼旗林业和草原局 |
明仁苏木人民政府 |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
15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奈曼旗林业和草原局 |
明仁苏木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 |
|
16 |
对非法开垦草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奈曼旗林业和草原局 |
明仁苏木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 |
|
17 |
对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奈曼旗林业和草原局 |
明仁苏木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七条 |
|
18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奈曼旗林业和草原局 |
明仁苏木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 |
|
19 |
对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奈曼旗林业和草原局 |
明仁苏木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一条 |
|
20 |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奈曼旗消防救援大队 |
明仁苏木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
21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奈曼旗消防救援大队 |
明仁苏木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
23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奈曼旗消防救援大队 |
明仁苏木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
24 |
对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奈曼旗消防救援大队 |
明仁苏木综合行政执法局 |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六十五条 |
|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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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赋权行政执法权力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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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主体 |
主要执法依据 |
|
1 |
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明仁苏木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 |
|
2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明仁苏木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四条 |
|
3 |
对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未按照确定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明仁苏木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条 |
|
4 |
对不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明仁苏木人民政府 |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
|
5 |
对在基本草原上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明仁苏木人民政府 |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
|
6 |
对在实行禁牧休牧的基本草原上放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明仁苏木人民政府 |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
|
7 |
对草原围栏建设中因阻断道路对草原造成碾压破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明仁苏木人民政府 |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 |
|
8 |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明仁苏木人民政府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
9 |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明仁苏木人民政府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
|
10 |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明仁苏木人民政府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
|
11 |
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明仁苏木人民政府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
|
12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明仁苏木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
|
13 |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明仁苏木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本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 |
|
14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明仁苏木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
|
15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明仁苏木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
|
16 |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明仁苏木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 |
|
17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罚 |
行政处 |
明仁苏木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
|
18 |
对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明仁苏木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
|
19 |
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明仁苏木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七项 |
|
20 |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早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明仁苏木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 |
|
21 |
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明仁苏木人民政府 |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第四项 |
|
22 |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明仁苏木人民政府 |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七项 |
|
23 |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标牌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明仁苏木人民政府 |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一项 |
|
24 |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明仁苏木人民政府 |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二项 |
|
25 |
对不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明仁苏木人民政府 |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
26 |
对未按规定实行包门前卫生、包绿化美化硬化、包管理的“门前三包”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明仁苏木人民政府 |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
27 |
对在城市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明仁苏木人民政府 |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
|
28 |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明仁苏木人民政府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
29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明仁苏木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
|
30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明仁苏木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
|
31 |
对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明仁苏木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
32 |
对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明仁苏木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
33 |
对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早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明仁苏木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
|
34 |
对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明仁苏木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
35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明仁苏木人民政府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