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转发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60周岁以上农村牧区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认定及审批程序的通知》的通知(通退役军人函〔2019〕70号)和关于转发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优化部分优抚对象审批备案事项及业务流程的通知》的通知(通退役军人函〔2023〕14号)要求,现将60周岁以上农村牧区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认定及审批程序告知如下:
一、受理对象范围
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1月1日)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牧区籍退役士兵。
二、受理部门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嘎查、村(居)委会(退役军人服务站)。
三、审批条件
退役时落户农村牧区户籍目前仍为农村牧区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牧区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四、申办审批程序
(一)申请受理
申请人需携带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说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健康情况、享受养老保险的类型等;写明申请人身份、申请理由及详细写明何时、何地、在何部队服役,明确诉求即申请60周岁以上农村牧区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本人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嘎查、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由嘎查、村委会或居委会进行登记,填写《60周岁以上农村牧区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审批表》一式两份(复印件无效),《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一份。嘎查、村委会或居委会负责人在审批表签署意见、日期,加盖嘎查、村(居)委会公章,连同个人申请、提交材料一并上报至街道办事处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退役军人服务站),街道办事处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由经办人在审批表上明确提出,申请人享受60周岁以上农村牧区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审核意见,由街道办事处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签批后,加盖街道办事处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公章,连同个人申请、提交材料报旗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二)公示审批
旗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后,应通过全区退役军人综合管理平台查询申请人享受养老保险金情况,认为符合60周岁以上农村牧区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享受条件的,逐级通知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在显著地方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
对公示期无异议的,由业务部门经办人在审批表上明确提出同意申请人享受60周岁以上农村牧区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审核意见,旗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审批日期,加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公章。
五、办理时限
凡申请材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且符合60周岁以上农村牧区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规定条件的,旗县(市、区)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符合条件的60周岁以上农村牧区籍退役士兵,经盟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电子档案审核通过并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核入库后从旗县(市、区)审核确认其符合条件当月起发放老年生活补助。
特此告知
奈曼旗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