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意外死亡惹争议 耐心调解化难题

发布日期:2025-09-29 浏览次数:9

       2025年9月27日下午,奈曼旗大沁他拉第一司法所成功化解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突发疾病死亡),快速有效避免了矛盾激化转化,切实维护了死者家属与公司的合法权益。

      2025年9月21日上午十时许,张某在公司院内工作时,突发脑出血,公司负责人立即驾车送张某前往医院救治,后经抢救无效在23日下午五时许去世,年仅35周岁。死者家属与公司协商张某死亡赔偿金,不能达成一致,遂申请介入调解。第一司法所迅速响应,联合大镇综治中心组成调解小组,组织公司代表和死者家属协商。

     调解员对纠纷事实充分了解后,根据双方争议焦点,制定了针对性调解方案。调解开始后,调解员首先现场告知双方权利义务和人民调解法、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而本案死者从初次诊断到死亡已超48小时,导致死者家属可能无法获得工伤赔偿。死者家属和公司对此无异议,一致认可按意外死亡标准商谈补偿事宜。但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在具体赔偿金额上分歧较大,家属情绪激动,双方互不相让,调解陷入僵局。

      为缓解冲突、舒缓对立情绪,调解员立即调整节奏,融合“情、理、法”,采取“单对单”“背靠背”方式,先单独对张某的家属们进行疏导,从事实和法律两个维度阐释。事发时,公司第一时间送医救治并垫付医药费,虽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公司从人道主义出发同意给予家属相关补偿,家属可以适当降低补偿金额的心理预期。又和公司的2名代表沟通,引导其考虑考虑死者留下的两名未成年子女,应理解家属们的心情和实际困难,公司也要适当多给点。

      经过多轮疏导,双方当事人心理预期逐渐拉近,最终在13.6万元处一次付清达成一致,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死者家属共同签署收据后,案结事了。

      下一步,大沁他拉第一司法所将继续深化矛盾纠纷快速反应多元化解工作机制,更好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不断提高人民调解的专业性和公信力,切实服务基层群众,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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