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政字〔2025〕140号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旗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研究同意,现将《长春—石家庄天然气管道工程 (奈曼旗段)征占地补偿安置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有关地区和部门抓好贯彻落实,严格按照规范程序和补偿标准,做好项目征地补偿工作。
2025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春—石家庄天然气管道工程(奈曼旗段)征占地补偿安置工作方案
为确保长春—石家庄天然气管道工程 (奈曼旗段)征占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推进,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征收范围
长春—石家庄天然气管道工程 (奈曼旗段)涉及奈曼旗境内大沁他拉镇、八仙筒镇、治安镇、东明镇、白音他拉苏木、六号农场有关嘎查村分场的部分土地及地上附着物。
二、征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通辽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充制定补偿标准的通知》(通政办字〔2024〕31号)等有关规定。
三、补偿安置途径
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到户测绘,并经乡镇、嘎查村委会、被征收人一致确认后,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安置。
四、永久性补偿安置标准
(一)耕地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要求,我旗耕地执行统一补偿标准,补偿安置费为328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3120元/亩,安置补助费19680元/亩)。
(二)草地
草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地域分为4类:
1.大沁他拉镇草地补偿安置费为49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470元/亩,安置补助费3430元/亩)。
2.八仙筒镇、东明镇、治安镇草地补偿安置费为48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600元/亩,安置补助费3200元/亩)。
3.六号农场草地补偿安置费为47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410元/亩,安置补助费3290元/亩)。
4.白音他拉苏木草地补偿安置费为45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350元/亩,安置补助费3150元/亩)。
(三)林地
林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地域分为3类:
1.大沁他拉镇、八仙筒镇、治安镇、东明镇林地补偿安置费为85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3400元/亩,安置补助费5100元/亩)。
2.六号农场林地补偿安置费为84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3360元/亩,安置补助费5040元/亩)。
3.白音他拉苏木林地补偿安置费为78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3120元/亩,安置补助费4680元/亩)。
林木补偿分为12类:
1.乔木用材林、薪炭林补偿费。杨树、柳树、榆树6000元/亩;樟子松、油松8400元/亩。
2.乔木防护林补偿费。一般防护林:杨树、柳树、榆树12000元/亩;樟子松、油松16800元/亩。国家公益林:杨树、柳树、榆树15000元/亩;樟子松、油松21000元/亩。
3.乔木特用林补偿费。杨树、柳树、榆树30000元/亩;樟子松、油松42000元/亩。
4.经济林(乔木和灌木)补偿费。山杏6000元/亩;家杏、大扁杏、文冠果、沙棘12000元/亩;李子24000元/亩;沙果、123等苹果类、梨类30000元/亩;塞外红苹果、葡萄36000元/亩。
5.乔木疏林按同一林种乔木林林木标准补偿。
6.灌木林(灌木经济林除外)按同一林种乔木林林木标准补偿的0.5倍补偿。其中,灌木国家公益林林木按乔木国家公益林林木补偿标准的0.5倍补偿。
7.未成林林地林木、乔木未成林补偿费为3000元/亩,灌木未成林补偿费为1500元/亩。
8.火灾烧死林按火灾发生之前划定林种的林木补偿标准补偿。
9.有害生物危害林按有害生物危害发生之前划定林种林木补偿标准补偿。
10.零星林木,一般树种依据测得树木蓄积,按当地同树种径级原木每立方米销售价格2倍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珍贵树种林木按一般树种林木补偿标准的2倍予以补偿。
11.苗圃苗木按当地同种苗木出圃时市场价的3倍补偿。
12.临时使用林地需采伐或移除林木的,按长期使用林地上的相同林种林木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四)其它土地及地上附着物
1.渠道:32800元/亩。
2.打谷场:32800元/亩。
3.乡间道路:按道路所在地类标准补偿。
4.坟墓迁移:合葬墓2000元/座,单葬墓1000元/座。
5.机电井:20800元/眼。
6.井房:8500元/座。
7.房屋拆迁、电力通讯设施迁移以及其他地上附属设施拆迁补偿标准按有资质部门评估价格执行。
8.征收青苗补偿标准按照《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通辽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充制定补偿标准的通知》(通政办字〔2024〕31 号)要求执行。
(五)塔基立柱基础占地补偿
补偿面积按实际占地外延3米计算。
五、临时性占地补偿标准
(一)耕地:无作物季节500元/亩,有作物季节2000元/亩。
(二)草地及林地:300元/亩,林木按永久补偿。
(三)套管井:对因施工造成损坏的,按6000元/眼补偿。
(四)网围栏及围栏桩:对因施工造成损坏的,按照网围栏3元/米、水泥桩30元/根、木桩20元/根、工时费2元/米予以补偿。
(五)因施工造成损坏的道路和房屋,按照实际评估价格补偿;药材、人工种植草物等,按照市场或评估价格补偿。
六、补偿安置资金的管理与运作方式
补偿资金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依据确定的征占地补偿安置数量和标准,及时支付。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安置补助费不能满足安置要求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单位要将留成的土地补偿费适当用于安置。集体经济组织所得部分主要用于集体公益事业,并严格按村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集体决策,合理使用,并进行公示。
旗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各项费用使用情况及时监督检查,保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到位,绝不允许发生截留、挪用、挤占等违规违纪现象。
七、不可预见费
不可预见费主要包括:入户核实面积过程中因三角地、土地勘测单位提供的地类面积与实际地类面积不符及不可预见因素的变化而增加的费用,如土地勘测单位提供的地类、面积与实际地类面积不符,按实际地类面积进行补偿。同时,由旗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与有关苏木乡镇政府共同实地踏查、组件申报,审批过程中所发生的工作经费一并在不可预见费中列支。
八、工作要求
长春—石家庄天然气管道工程(奈曼旗段)征占地补偿安置工作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时间紧、任务重,为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各相关地区和部门要以全局利益为重,积极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确保社会稳定,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各相关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明确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严格执行项目推进组最后核定的地类类型、确定的面积、制定的补偿标准。平衡好各方面关系,做到实事求是,及时处理好矛盾纠纷,防止由于资金分配造成新的社会矛盾及上访事件。如出现问题,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签订《拟征土地调查结果确认书》《征地协议书》《村民代表意见及村民代表意见书》,每套原件一式九份,报旗自然资源局。
附件:长春—石家庄天然气管道工程 (奈曼旗段)使用林地各项补偿费用标准.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