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发布】通辽市农村沼气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发布日期:2025-01-25 浏览次数: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通辽市农村沼气安全生产领域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户用沼气

 

  (一)沼气用户未经操作培训和安全注意事项告知的。

 

  (二)非专业人员私自下池作业,以及下池作业不按规范操作的;

 

  (三)沼气池漏气,水压间、出料间和贮肥间盖板缺失或不具备承压功能,且无明显警示标识或围栏的;

 

  (四)沼气使用过程中进行快速出料操作,以及大出料时管路未与大气连通的;

 

  (五)沼气池、沼气输气管线周围存在易燃、易爆、易出现明火物品;

 

  (六)本应报废的。

 

  二、沼气工程

 

  (七)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事故隐患分级排查治理制度、事故应急预案等安全生产制度的;

 

  (八)运行管理、操作和维护人员未经安全培训上岗,未履行审批程序,违规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或在生产区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

 

  (九)场区未设置围墙、防护盖板、防护围栏等安全防护设施以及明显安全警示标志,进料间、净化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增压机房、提纯车间等设施内未设置检测报警装置以及联动排风装置的;

 

  (十)场区消防、避雷、防爆等设施设备设置不全或不能正常使用的,以及避雷设施高度不足以覆盖发酵、储气设施的;

 

  (十一)厌氧消化器、贮气柜、沼气火炬等设施未设置压力、液位显示等监测报警装置的,或与周边建筑物防火间距不达标的;

 

  (十二)本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安全处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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