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发布日期:2019-06-25 浏览次数:165

奈曼旗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一、奈曼旗审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奈曼旗审计局贯彻党中央、自治区、通辽市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奈曼旗委、旗政府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职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一)主管全旗审计工作。负责对奈曼旗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自治区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奈曼旗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奈曼旗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向奈曼旗人民政府和通辽市审计局提交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奈曼旗人民政府委托向奈曼旗人大常委会提出奈曼旗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奈曼旗委、旗政府报告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奈曼旗委和旗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自治区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奈曼旗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奈曼旗本级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奈曼旗编制使用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护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旗人民政府管理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奈曼旗所属国有企业、奈曼旗人民政府规定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市审计局授权审计的其他审计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和程序,对旗本级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苏木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实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奈曼旗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完成旗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承接机构改革划转的发展和改革局重大项目稽察、国资部门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财政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能职责。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二、 奈曼旗审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根据市审计局的审计工作计划和旗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的要求编制全旗年度审计计划;编报全旗审计业务统计报表和审计成果的统计分析;组织开展审计业务方面的调查研究。

(二)法制审理股。对旗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意见等文书进行复核;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对社会审计机构为依法属于旗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落实的督查、督办工作;负责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推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

(三)财税金融审计股。负责对旗本级财政预算和旗本级一级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对旗本级财政决算草案实施审计;对旗本级国家金库预算资金收纳、划分、拨付情况实施审计;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决算等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实施审计;对旗本级税务及所辖单位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税费征收管理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实施审计;授权审计自治区、通辽市驻旗金融保险机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负责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给旗贷款、援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提供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给旗贷款、援款项目的审计报告;负责对国家、自治区、通辽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实施审计。

(四)行政事业审计股。负责审计与旗财政有拨款关系的旗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机关、检察院机关及其他党派组织、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旗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有关专项资金;负责旗本级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五)农业与资源环境审计股。负责审计旗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旗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牧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及农林水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对全旗扶贫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拨付、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负责对旗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旗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自然资源资产、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实施审计;负责对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实施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六)社会保障审计股。负责审计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受旗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优抚安置、就业创业和社会捐赠等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社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七)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承担各苏木乡镇党政领导干部、旗党委政府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承担各苏木乡镇党政主要领导、旗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人民团体等机关单位主要领导任期内机构编制政策法规执行情况、机构管理和执行情况、编制管理和使用情况等审计工作。处理旗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和旗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 政府投资审计股。负责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点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情况以及相关单位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负责对市审计局授权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开展对全旗重点建设项目的稽察,跟踪检查相关行业和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投资政策和规定的情况,对中央、自治区、通辽市财政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企业外资审计股。负责审计旗所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并对使用国家资源、资金和贷款,或与国家税收有关的非公有制企业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审计奈曼旗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审计旗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十)电子数据审计股。组织开展审计业务电子数据的采集、验收、整理和综合分析利用,组织对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网络安全、电子政务工程和信息化项目以及信息系统的审计。负责对局机关网络系统和信息终端设备的维护与网站信息安全检查及维护与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的统一与协调。

旗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股。负责处理旗委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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