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20-04-08 浏览次数:145

奈曼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旗内外投资者在我旗投资创业,根据国家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及边疆少数民族政策、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若干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我旗境内的资源、产业和市场等,除国家明令禁止的以外,全部对国内外开放。国内外客商来奈曼投资合作、进行科研技术开发和创办公益事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含三产)和项目,均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第三条  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设在我旗境内以国家公布税目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20年12月31日以前,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在我旗境内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公共基础设施的企业,其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15%的一半);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所得税、增值税等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内政发〔2013〕61号)文件执行。

()为鼓励企业的发展,大沁他拉镇行政区域内新入驻和享受政策已到期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全额征收后,从纳税总额中扣除市级以上分成及手续费后,其余部分于税金入库后在财政年度决算前全部投入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等,支持项目建设,一定三年不变。

()土地出让应征契税全额征收后,扣除六小税分成,其余部分于税金入库后在财政年度决算前全部投入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等,支持项目建设,一定三年不变。

)上述条款涉及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返还奖励比例均以2013年财政体制为基数。

第四条  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一)投资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的,可通过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二)在各工业区落户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下的项目,土地费用按土地出让金旗级以上上解部分和上缴的办证费用据实缴纳,根据企业投产后企业实现税收情况,按一定比例返还土地取得费用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项目,土地取得费用在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及上缴的办证费用后,旗政府按缴纳费用的100%比例全部投入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等,支持项目建设

(三)企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达3亿元以上并根据用工人数以优惠价格有偿提供职工住宅用地。

第五条  行政事业收费优惠政策

(一)缴纳国家、自治区和通辽市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旗内部门办理的证照免收工本费。

(二)凡落户奈曼旗各园区的各类企业,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六条  引进技术和人才,按修订完善后的奈曼旗引进技术和人才的优惠政策执行。

第七条  相关待遇优惠政策

(一)凡是来我旗从事生产经营的投资者及企业员工,具有合法营业执照或投资,并依法纳税达到一年以上,要求在我旗落户的,本人及家庭成员可落入我旗城镇户口。

(二)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法人代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的子女,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聘任合同的务工人员的子女,其子女可自选学校,收费与本地学生同等标准。

(三)优化招商环境,严禁任何单位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评比、乱摊派等行为(不含案件侦查)

第八条 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将母公司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降低为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将母公司拥有子公司数量要求由5个降低为3个,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由1亿元人民币以上降低为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九条  放宽企业设立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置的企业登记注册前置许可外,一律不得设置其他前置许可或以备案为名变相设置许可。不涉及前置许可的,可依照市场主体申请的经营范围核准;涉及前置许可,但不涉及公共安全、不破坏生态环境,且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在未取得相关审批许可前,以企业按规定出具书面承诺为前提,可核发在许可经营项目经营范围后加注“筹建”字样的营业执照,待其取得相关批准文件或行政许可后,再办理相关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第十条  对客商投资项目,由项目包联单位和企业服务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办理项目行政许可,实行“一厅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制度。需要上一级部门行政许可的,由企业服务办公室及相关对口部门协助办理。

第十一条  对来奈曼各园区投资的工业企业,政府负责将10千伏高压线架设至厂区围墙外(不包括专用线),电力部门根据企业用电性质,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大工业用电价格同时按通辽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可实行微网电价多边交易电价和电厂直供电价。

第十  对我旗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牵动作用的工业项目和对我旗影响大的科技服务型、智力型、劳动密集型、地方财政贡献高和地方经济拉动性强的三产项目及沙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优惠政策;项目投产后,对引荐人、组织者等予以奖励。

第十 凡落户大沁他拉镇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未按合同约定达产、达效的和投产后由于自身原因二年以上处于停产状态及欠税的,不再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十 大沁他拉镇以外的其他苏木乡镇(场)、街道、开发区及所辖的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本暂行规定,还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优惠的政策。

第十 本暂行规定涉及固定资产投资,旗政府组成固定资产投资审核认定领导小组进行评估认定。

第十 苏木镇(场)、街道、开发区和嘎查村的招商引资项目,按照“谁招商谁受益”的原则,税收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全额返还。

 第十 对争取国家计划外投资和为企业融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 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旗人民政府与企业原签订的合同、协议继续有效,合同、协议期满后,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奈曼旗人民政府授权奈曼旗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旗政府制定的《奈曼旗招商引资和城镇开发建设优惠政策暂行规定》(奈政发[2012]24号)同时废止。如国家、自治区、通辽市出台新的政策和更优惠的政策,按上级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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