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河道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对全旗境内牤牛河、杨家河、沙子梁河、寒山河、清水塘河、棍都沟、套力波河等七条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牤牛河按50年一遇洪水标准划定河道管理范围,以10年一遇洪水标准与辽宁省阜新市蒙古族自治县接边;杨家河已经按10年一遇洪水标准进行河道治理,河道治理后按护岸堤脚外扩10米划定河道管理范围;沙子梁河、寒山河、清水塘河、棍都沟、套力波河按10年一遇洪水标准划定河道管理范围。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旗政府执法部门按照自治区授权依法对辖区内河道管理范围进行监督管理,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三、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法管控如下:
(一)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禁止种植高秆作物(特指玉米、葵花、高杆高粱)、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禁止设置拦河渔具;禁止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二)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废物;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等。
(三)禁止在堤防和护堤地内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窑、坟葬、晒粮、存放物料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禁止进行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四)严禁未经许可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严禁未经许可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严禁未经许可开展工程项目建设。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附件:各河流位置示意图
为加强河道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对全旗境内牤牛河、杨家河、沙子梁河、寒山河、清水塘河、棍都沟、套力波河等七条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牤牛河按50年一遇洪水标准划定河道管理范围,以10年一遇洪水标准与辽宁省阜新市蒙古族自治县接边;杨家河已经按10年一遇洪水标准进行河道治理,河道治理后按护岸堤脚外扩10米划定河道管理范围;沙子梁河、寒山河、清水塘河、棍都沟、套力波河按10年一遇洪水标准划定河道管理范围。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旗政府执法部门按照自治区授权依法对辖区内河道管理范围进行监督管理,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三、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法管控如下:
(一)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禁止种植高秆作物(特指玉米、葵花、高杆高粱)、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禁止设置拦河渔具;禁止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二)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废物;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等。
(三)禁止在堤防和护堤地内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窑、坟葬、晒粮、存放物料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禁止进行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四)严禁未经许可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严禁未经许可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严禁未经许可开展工程项目建设。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附件:各河流位置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