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林下种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全国林下经济发展指南(2021-2030年)》《国家发改委关于科学利用林地资源促进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林下经济实施意见》《通辽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林草湿资源保护严格规范林间种植行为的指导意见》《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奈曼旗发展林下复合经济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政策法规,结合全镇实际,现将林下种植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第一条 全镇范围内所有林地禁止种植各类粮油作物和蔬菜,全面叫停“林粮间作”。全镇范围内所有草地,严禁任何形式的开垦耕种行为。
第二条 所有集体林地草地,只能用于林草生态建设,严禁违规违法使用。已对外发包的林草地块,到期后立即收回经营权,不允许再次对外发包或合同期内续包,经集体决策后,合理开发利用林草资源。
第三条 林草地实际经营者要依法依规履行林草地管护义务,按时开展恢复造林、补植补造工作,不得擅自改变林草地用途。发现违规违法种植和擅自改变林草地用途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违法责任人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所有新造林地3年内禁止开展各类林下经济活动。期间,要及时进行补植补造或重新造林,确保苗木成活率、保存率连续3年达到验收合格标准,即林木株数保存率达到65%以上(经济林85%以上)且乔木林郁闭度达到0.2以上,灌木林覆盖度达到40%以上,方可有序开展林下种植。
第五条 成林地苗木成活率、保存率达到合格标准的,按照“户申请、村申报、镇审批、旗备案”的原则,由农户向嘎查村申请,嘎查村向镇政府申报,经镇政府连续三年验收、旗林草局抽验达到验收合格标准的,由镇政府批准、报旗林草局备案后,方可开展林苗、林药、林菌、林草等复合经营,不得种植其他作物。
第六条 开展林下种植时,作物与树干两侧距离应间隔1米以上,长期保留树沟、沟内常年无杂草。林间禁止使用任何对树木生长有影响的农药和除草剂。
第七条 开展林下种植时,林地实际经营者要对苗木采取抗旱保活和节水措施,定期灌溉,严格控制新增机电井,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
第八条 开展林下种植时,严禁损毁树木,不得进行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等过度修剪行为。造成林木损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农作物收割后,要及时清除林地内秸秆、杂草等残留物和可燃物,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第九条 对合同期内的林地承包或租赁合同,已开展或计划开展林下种植的,发包方及时调整完善合同条款,明确经营林下种植主体和管护责任。对拒不履行林地管护义务,不造林、应付造林、假造林的,林地发包方依法收回林地使用权并恢复造林,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条 镇村两级林长、嘎查村护林员等人员要切实履行日常监督责任,实时对林下种植情况进行监督指导,认真做好现地核实、日常监管工作,重点监管间种地类不符合相关规定、实际耕作种类与承诺不符、毁坏林木等行为。发现问题责令及时改正,停止林下种植。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依法解除承包合同、收回经营权。执法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毁坏林地林木行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履职不到位的相关人员依法依规依纪追责问责。
鼓励监督举报:鼓励广大群众对非法开垦林地、违规林粮间作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可通过电话、来信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共同守护我镇的生态环境。
举报电话:0475 - 4213425
来信来访地址:大沁他拉镇人民政府
此公告
大沁他拉镇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