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会组织: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 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民发〔2024〕43号)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现就做好2024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在2024年12月31日前依法登记且未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2024年6月30日前依法登记且未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二、年检时间
(一)网上填报完成时间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务于2025年4月15日前完成网上填报,网上填报完成15个工作日后上网查看意见反馈情况。因未及时查看反馈情况而导致延误年检纸质材料报送,视为未参加年度检查。
(二)纸质材料报送时间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纸质材料报送时间为2025年3月1日至5月30日。
三、年检内容
主要包括社会组织基本情况、内部建设情况、党组织建设情况、业务活动情况、财务管理情况、人员管理情况、参与社会服务情况、接受监督管理情况等,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党组织建设情况。主要检查组织建设、制度落实、活动开展及将党的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纳入章程等情况。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
(三)登记、备案、核准事项履行相关手续情况。
(四)内部建设情况。主要检查是否具备专职工作人员、固定的住所、独立银行账户、注册资金(开办资金)等设立时的基本条件;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是否按照章程规定履行职权;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信息公开规定要求并接受社会监督等。
(五)业务活动开展情况。主要检查落实年度工作计划情况,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的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以及乱评比、乱收费等情况。
(六)财务状况和资金来源使用情况。主要检查是否存在未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独立核算情形;资金来源及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特别是有无抽逃注册资金(开办资金)或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等违法情形。
(七)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情况。主要检查党政机关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是否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是否领取报酬;是否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落实劳动用工制度等。
(八)作用发挥情况。主要检查按业务范围提供服务、承担责任、发挥作用情况,重点检查在参与乡村振兴、精神文明实践、大学生就业、招商引资等工作情况。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情况以及团体标准制定情况,民办非企业单位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等情况。
(九)2023年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整改情况。
四、方法步骤
全市2024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依托社会组织法人库开展,各旗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要全面组织所属社会组织登录“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年度检查工作。
(一)年度工作报告填报
各参检社会组织于3月1日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http://116.113.102.50:8089/sonm/net/),在登录窗口中输入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进行登录,选择菜单栏中的“年检”业务,点击“网上填报”(详见附件1、附件2),进行年度工作报告书的填写。
(二)财务审计
市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需要提交财务审计报告(需提交2024年12月银行对账单,截止日期为12月31日),应当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财会〔2020〕9号)的规定,指派专门财务工作人员填报《年度工作报告书》中《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三张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需由财务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年检结束后,将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旗县市区是否要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财务审计报告,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自行确定。
(三)网上审查
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管理平台”(http://116.113.102.50:8089/sonm/login.jsp)对社会组织提交的年检材料进行网上审查。操作中如有疑问,可拨打技术支持电话或市民政局年检咨询电话进行咨询。
(四)材料报送
参检社会组织将年检材料准备齐全并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送至登记管理机关;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和已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直接报送登记管理机关。社会组织报送的年检材料经审核不齐全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超过规定时限报送年检材料的,无正当理由,按照未参加年检处理。市级社会组织报送材料详见(附件4)。
(五)作出年检结论
登记管理机关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政策,对社会组织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抽查、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研究确定社会组织2024年度年检结论。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社会组织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理。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年检结论评定依据详见附件3)。
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纸质年检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年检结论,并将年检结论录入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五、有关要求
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依法行政和管理的重要内容,接受年检是社会组织的法定义务。参检社会组织要认真填报工作报告书,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完整、客观准确。凡是名称不符合《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加强名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的,要结合年度检查做好变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