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享受对象
同时符合以下3个要求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1.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
3.自愿申请入住养老机构
同时符合以下2个要求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1.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自愿申请入住养老机构
实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二、服务申报流程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工作,按照“预评估、先入住、后补贴”的方式开展。
三、提出申请
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向奈曼旗民政局提出能力预评估申请,由受委托的第三方开展评估。评估结果会向各养老机构进行公示。评估通过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养老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或机构同意缓缴证明)等材料,向奈曼旗民政部门申请集中照护补贴。
四、提交资料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提交以下资料至所在旗县民政局申请:1.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补助申请表;2.入住养老机构服务协议复印件;3.老人所在机构开具的申请当月缴费发票;4.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5.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有提供,无不需提供)复印件。
外地户籍的老年人在申请补贴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本人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等补贴的银行流水或其他有效证明,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以便工作人员准确核定补贴标准。
五、审核工作
奈曼旗民政局对申请对象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情况、入住养老机构协议、集中照护服务标准、残疾人“两项补贴”等相关补贴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补贴的决定,同时确定补贴标准。补贴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补贴的决定,同时将原因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补贴标准
(一)集中照护服务标准
服务标准是指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实际产生的床位费、伙食费、照料护理费用之和,上述三项费用必须在入住合同中予以明确,并作为核定集中照护个人补贴标准的依据。原则上,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得超过养老机构所在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
(二)集中照护个人补贴标准
集中照护个人补贴标准为集中照护服务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后的差额。
(三)养老机构绩效补助标准
各地可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对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助,绩效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实际发放集中照护补助资金总额的30%。
七、补贴发放
1.集中照护个人补贴发放时间。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每月20日前,完成发放补贴资金。
2.养老机构绩效补贴发放时间。按月或按季度发放。
咨询电话:
奈曼旗民政局社会福利股:0475-42126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