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5年审核征收2024年度所属期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4-08 浏览次数:17

奈曼旗各用人单位:

根据通辽市残联、税务局、财政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内残联发〔2024〕20号)文件要求,现就2025年审核征收2024年度所属期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奈曼旗区域内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

二、残疾职工认证时间

有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于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登录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系统或到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窗口认证残疾职工人数。

三、申报缴费时间

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集中申报缴纳期,安置残疾人就业已达比例的用人单位在完成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认证后,需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需到残联认证,直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残保金。

四、计算方法

各用人单位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缴纳保障金。保障金年缴纳额=(2024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24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2024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保障金实行分档征收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含)-1.5%(不含)之间的,按应交费额的50%征收保障金;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的90%征收残保金。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工作流程

各用人单位采取现场核定方式进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用人单位在完成残疾人保障金审核认定后,需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缴纳。

六、申报、审核需提供材料

安置残疾人单位:

(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从业残疾人本人身份证、残疾证(残疾军人证)复印件。

(三)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编制证或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2024年工资发放表。

(五)从业残疾人社保、医保等参保证明。

(六)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提供残疾人与劳务派遣公司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正本复印件。

(七)用人单位公章,法人章或授权委托书。

未安置残疾人单位:

(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2024年工资发放表和个人所得税申报明细表。

(三)用人单位公章,法人章或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奈曼旗残联联系人:李颖

咨询电话:0475-4229009    18247534720

联系地址:五G园一楼办证大厅残联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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