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5年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6-06 浏览次数:6

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相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以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2025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5〕87号),现就做好2025年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评人员范围

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内人社发〔2025〕16号)第三章有关规定的人员。

二、时间进度安排

 

(一)申报、评审进度安排

1.社会化各系列高中初级职称(包括自治区下放盟市的各职称系列、基层“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农牧民职称)申报时间:市直单位截止到6月27日,各旗县市区截止到7月10日(各旗县具体审核时间另行通知)。

6月25日完成个人所有申报工作,逾期将无法申报(包括线上)。

2.各职称评审委员会(自评单位、旗县市区初级职称评委员)务必于9月20日前完成评审和公示,9月30日前完成核准备案工作,逾期将不予核准。

3.考评结合系列(专业)职称申报时间以高级评委会组建单位下发的年度评审工作通知为准,原则上不跨年度开展职称评审。

(二)申报材料截止时间

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的学历、资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论文、奖项、荣誉等)、继续教育审验卡截止时间为7月15日(考评结合系列或专业的截止时间以评委会组建单位或自治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年度评审工作通知要求为准)。

三、申报程序要求

申报人员按照隶属关系和规定程序逐级将材料报送评委会办事机构,本年度内同一职称层级原则上只能向一个评委会提出职称评审申请。用人单位申报相同职称系列(专业)相同层级的职称材料,应统一报送至同一个评委会,不得多头报送。

(一)线上注册申报

1.申报人员须首先访问内蒙古人才信息库(网址:www.nmgrck.cn),进行线上注册并登录,完善个人基本信息,填写业绩档案中学历、工作经历等信息,并由工作单位审核通过。已注册并填写过相关信息的申报人员,需核实填写信息是否准确。

2.在业务办理—2025年职称申报栏目中,选择申报计划,完成职称信息填报,并按照有关要求上传相关申报材料,提交后下载导出《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和《专业技术职称送审表》。(线上申报步骤、填写格式说明、提交材料要求等请查看系统内申报操作指南。

3.申报“定向评价”职称、农牧民职称,以及自治区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的,需进入相对应的栏目填报。

(二)线下提交材料

申报人员完成线上申报后,仍需按规定提交完整的线下申报材料。有关程序、要求以《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内人社发〔2025〕16号)规定为准。

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相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在申报职称材料时需报送《2025年通辽市( )级职称申报花名册》(附件)及电子版,同一个地区(单位)的花名册需按职称系列、层级进行分类排序,并对享受倾斜政策人员标注政策类型。市直各事业单位需提供“事业单位三类岗位聘用情况一览表”

(三)材料审核要求

用人单位负责审核申报人员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出具职称申报推荐意见,说明推荐人选产生方式、申报人员具备的资格条件及公示情况等,对申报程序和材料把关作出承诺。按照“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原则,推荐报送的申报材料须签署审核人员姓名、审核意见及审核日期,并加盖审核推荐单位公章。

各级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推荐程序、申报人员资格(条件)、申报专业和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有效性等进行把关。

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指导本地区申报工作,重点对各部门(单位)岗位情况、申报材料整体质量、评审范围等进行审核把关。

(四)职称申报渠道

1.旗县市区及以下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将材料报送同级行业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统一报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汇总后由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市直各单位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将材料报送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设立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的各系列职称申报人员仍由所在单位将材料报送同级行业主管部门,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复核,合格后移交各系列职称评审办事机构。

4.劳务派遣人员申报职称评审,由劳务派遣单位会同用人单位履行初审、公示、推荐程序,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

5.民营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由所在工作单位履行初审、公示、推荐等程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劳动关系所在地(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

6.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档案存放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可由人事代理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履行初审、公示、推荐等程序;档案没有委托存放的,在纳税或社保参保地申报,由旗县市区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履行初审、公示、推荐等程序。

7.自治区“一心四园”,仍按规定直接向内蒙古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报送职称评审材料。 

8.事业单位合同制人员申报职称评审,由所在工作单位履行初审、公示、推荐等程序。

其它有关要求以《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内人社发〔2025〕16号)规定为准。

四、评审政策规定

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严格遵守《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人社发〔2025〕16号)规定,并符合自治区制定印发的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要求。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一)实行多元化的评价方式

1.2025年,自治区经济、会计、技工院校教师、卫生(社会化)、工艺美术系列高级职称,工程系列电力、大数据、电子、轻工、纺织、药品专业高级职称,以及卫生系列自主评审单位职称全部实行线上盲审盲评。

2.国家或自治区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专业)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不再进行相应层级职称评审或认定。

3.高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职称,专业技术人才须参加国家或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绩达到国家或自治区合格线并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4.旗县市区和苏木乡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设组评审。

5.各旗县市区、各评委会对非公有制专业技术人才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应单独分组、单独评审,或组织开展专项评审。将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方面获得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指标。

(二)赋予用人单位职称评审自主权

1.已赋予职称评审权的自主评审单位,继续按照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的评审专业、层级、范围和评价标准,在备案有效期内开展职称评审工作(超过备案有效期的评委会评审结果将不予核准)。

2.由自治区公安厅、司法厅、体育局分别组建自治区工程系列警务技术专业、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律师专业、体育系列运动防护师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区相应专业高级(含正高级)职称评审。评审条件印发后,各旗县按照职称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组建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相应专业初级职称评审。具体申报时间以自治区相应高评委通知为准。

3.旗县市区、自主评审单位当年不具备开展评审工作条件的系列(专业),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同意,可采取联合评审、委托其他地区或评委会评审等方式进行评审。

(三)优化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内人社发〔2025〕16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人员,以及入选下列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在培养期内且业绩成果突出)人才,可不受岗位数额(结构比例)限制,继续享受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政策,按相关规定直接申报相应职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符合条件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入选“新时代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项目”一层次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入选“新时代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项目”二层次或自治区“英才兴蒙”工程青年拔尖人才专项培养计划的,可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入选“新时代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项目”三层次并在旗县市区及以下地区单位工作的,可直接申报中级职称。

(四)实施助力乡村振兴一线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倾斜政策

1.继续开展基层“定向评价”职称评审。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基层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有关要求,按照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专岗专用的原则,在单列岗位结构比例内,有序开展本地区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卫生、农牧业、林草、水利、乌兰牧骑和文物博物等专业领域基层“定向评价”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2.对在旗县市区从事专业工作满30年或在苏木乡镇从事专业工作满20年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不受学历、专业和单位岗位职数限制,在业绩成果等其他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破格参加高一级职称评聘。用人单位做好推荐人选的审核把关,申报推荐突出业绩贡献,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结果等相结合,不得简单一味降低标准条件,造成政策“洼地”,确保将真正符合条件、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推荐上来。

3.对在苏木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2年的本科毕业生和满4年的大专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评审。

4.城市中小学教师、医生在晋升高级职称时,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的农村牧区基层工作服务经历,鼓励引导更多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服务。城市专业技术人才当年服务苏木乡镇、嘎查村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的,申报职称可免除当年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取得现有职称后,累计服务苏木乡镇、嘎查村年限达到3年以上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可提前1年参评高一级职称。

(五)实施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倾斜政策

民营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平等待遇。对于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在我区工作满1年、积极投身自治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并满足学历、业绩等条件的,可不受职称逐级申报要求的限制,直接申报相应专业、层级职称,其中,大学本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大学专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的,可以直接申报中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2年的,可以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鼓励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其继续教育学习不作为申报职称评审的硬性要求。

(六)对符合条件、未享受疫情防控倾斜政策的一线医务人员继续实施职称申报倾斜政策。符合条件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政策延续至2026年底。

(七)继续开展农牧民职称评审

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农牧部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内人社发〔2023〕63号)要求,严格审核参评人员条件,严格把关参评人员范围,继续做好本地区农牧民职称评审工作。

(八)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

1.用人单位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聘用)专业技术人才,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衔接。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确需优化地区、部门(单位)人才队伍结构超岗位申报职称评审的,由各级主管部门统一商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意见,统筹安排做好申报工作。

2.严格落实国家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有关文件精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经批准离岗创新创业期间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的权力。

(九)推动职称与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高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比照认定

1.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职业资格规定,获得相应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专业)、层级的职称,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进行聘任,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2.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按照《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021〕16号)有关要求申报职称评审。

(十)继续做好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

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按照总量控制、盟市评审、自治区备案确认的原则进行。各旗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核定分配名额(另行通知)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及时补充设岗,并按职称资格起算时间进行岗位聘用。中小学教师副高级职称评审,严格在各地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2025年将适时开展基层中小学教师正高级职称评审试点工作。申报基层中小学教师正高级职称人员,可自主选择申报全区统一社会化正高级职称或基层正高级职称,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基层中小学教师正高级职称申报执行总量控制(具体名额另行通知),各旗县市区要严格控制在本地区已设基层岗位总量以内申报。

(十一)严格执行继续教育有关要求

继续教育有关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5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4〕201号)执行。各继续教育基地不得擅自扩大继续教育培训范围,不得违规收取培训费用,培训课程设置要科学合理、及时更新,专业科目课程内容要与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相关。

五、组织评审要求

(一)加强评审专家管理

1.在开展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前,各评委会办事机构需完成对评委会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的清理规范,实现评审专家动态管理。与企业相关的评委会、专家库要吸纳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专家。清理规范情况和评委会、专家库调整情况要及时报相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2.评委会调整评审专家,应根据专业、层级需要,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于已经连续三年参加职称评审工作的专家,原则上不再聘任为本年度评委。自主评审单位须保证三分之一以上的非本单位同行专家参加评审工作。

(二)严格职称评审程序

1.各旗县市区、各评委会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开展评审工作,不得超范围、跨专业受理和评审职称,不得违反规定降低评审标准和申报条件,不得违反评审时限要求和评审程序。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对职称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确保评审的公平公正。确有困难不能按期评审的,要提前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评审。

2.各评委会办事机构按照年度职称评审相关规定制定评审实施方案,评审实施方案包括申报情况、评审时间、地点、评委会组建情况、评审工作程序、工作措施、申报人员名单、评委推荐名单等情况,在评审会议召开一周前提交核准部门备案,经同意后,可开展评审工作。

自主评审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职称评审实施方案。自主评审单位修订完善本单位职称评审方案、评审程序、评价标准等关键信息要素,必须按照“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办理,调整情况要及时、合理向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公布。

3.评审结果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涉及评审工作的,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办事机构)调查核实;涉及材料真实性的,由旗县(市区)和用人单位调查核实。

4.评审结束一个月内,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由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将评审数据、核准报告、公示情况(含公示情况及公示期间举报事项处理结果)、《职称评审通过人员花名册》和《评委会书面承诺书》等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由其上传内蒙古自治区职称管理系统(www.nmgrckcn/zcps)。职称评审结果经相关部门确认后,评审通过人员可登录内蒙古人才信息库查询打印个人电子职称证书。

“定向评价”职称、农牧民职称评审结果由市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确认。

中初级职称结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管理权限通过职称管理系统履行备案确认手续。

(三)合理设置评价指标

1.职称评审坚持破除“四唯”倾向,避免“一刀切”、简单化,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鼓励专业技术人才潜心研究、创新创造。通过体现思想品德、职业道德、专业能力、技术水平、学术影响力、创新成效、决策咨询、人才培养、公共服务、中试成果等多维度的评价指标,科学评价人才。

2.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自主评审单位,及有关评委会要将专利转化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评价指标。对于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在职称评审中与教学科研人员享有同等待遇。

六、其他事项

(一)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各级行业(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职称评审监管部门)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构建政府部门监管、行业(单位)自律和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被检查的单位、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对发现不能正确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的、投诉举报线索较多的评委会,职称评审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必要时可联合多部门开展专项整治。

(二)评委会不能正确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由职称评审监管部门对其职称评审行为给予提醒、约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收回职称评审权。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责任,对所推荐人员的资格条件、职业道德及廉洁自律情况把关不严,审核程序不完善,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由职称评审监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依法予以通报批评。经核实,申报人员违规取得的职称,由相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予以撤销,违规行为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记录期限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单位和个人在职称申报评审中违纪违规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旗县市区、评委会组建单位、自主评审单位按照职称管理权限,在职称评审工作中,持续做好参评人员、评审专家、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失信违规行为信息归集报送工作,及时将有关信息上传“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系统”,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

(四)各旗县市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对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与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内计费字〔2001〕1202号)和《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证书收费及支出的通知》(内人发〔2001〕124号)规定收取评审费用,不得另行加收费用。

各地政策咨询电话:

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776713

科尔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319209

霍林郭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966096

开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218043

科左中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215970

科左后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210177

库伦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777507

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213400

扎鲁特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223311

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628621

 

    通辽市2025年( )级职称申报花名册.xls

 

2025年6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信息来源: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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