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水务局行政执法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制度

发布日期:2025-06-06 浏览次数: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和保护全体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规范容错纠错的程序和要求,推动容错纠错机制落地见效,根据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奈曼旗水务局全体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 容错纠错应当坚持职责法定、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减少失误、有错必纠、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第四条 执法人员按照法定职责、岗位职责和职业要求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没有法律规定、政策要求、职业要求,或因为客观因素、难以预见预料的因素造成一定损失或者不良影响,并及时纠正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

第二章 履职尽责

第五条 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法定职责、法定程序严格履行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对应的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职责。

第六条 行政执法股室应当全面落实权责清单,严格按照清单要求履行法定职责。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工作中,应当依法调查取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经过严格的案件审查,依法作出适当的执法决定。

第八条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落实行政裁量基准、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公示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方式、时限履行职责,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履职尽责:

(一)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及权责清单开展执法,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全面履行调查职责,证据链完整有效,执法决定符合行政裁量基准及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要求;

(三)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公示制度,执法文书规范,信息公开及时准确;

(四)在水利工程安全监管、河湖“清四乱”、地下水取用等重点领域主动排查风险,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五)对突发水污染、防汛抗旱等应急事件快速响应,依法采取临时管控措施并按规定上报;

(六)无故意隐瞒、伪造、篡改证据或滥用自由裁量权等行为。

第三章 容错纠错

第十条 容错纠错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客观公正地评价。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理或者予以免责:

(一)因法律法规政策重大调整或上级紧急指令,导致执法依据适用争议,但已尽合理审查义务的;

(二)在防汛抢险、水源地污染突发事故中,为保护公共利益紧急决策处置,出现非原则性程序瑕疵的;

(三)经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专家论证等民主决策程序后实施,但因不可预见的重大技术认定偏差导致后果的;

(四)因行政相对人暴力抗法、故意销毁证据等外部原因,导致执法行为未能完全达成的;

(五)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执法行为出现偏差的。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

(一)主动发现并纠正错误,有效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获得行政相对人谅解的;

(二)因行政相对人隐瞒关键事实、提供虚假材料导致认定事实错误的;

(三)在探索智慧水务监管、跨部门联合执法等创新工作中,非因主观故意首次出现程序失误的;

(四)对历史遗留问题或政策衔接期复杂案件,已穷尽合法手段仍难以完全履职的;

(五)配合纪检监察、司法调查并如实说明情况,确有悔改表现的。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法定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不良后果的,不予容错。

第十三条 启动和进行容错免责认定工作由奈曼旗水务局党组统一领导,由局党组具体结合主观、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及时作出认定结论。

第十四条 经研究决定,对执法人员予以容错的,不作为执法错误认定。

第十五条 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在问责机构作出容错免责决定的同时,应当及时启动纠错程序。

第十六条 应向尽职免责、容错免责对象说明纠错事由,明确纠错事项,提出纠错要求或者建议,责成限期纠正问题、改进工作。同时,要督促指导相关行政执法股室或者个人认真分析原因、深刻汲取教训,完善制度、健全机制,防止类似错误再次发生。纠错对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纠错整改因特殊情况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可以申请适当延长整改期限。

第十七条 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跟踪了解纠错对象的整改情况。对同一类问题频繁出现或者同一领域集中出现的易错情形,应当针对性研究分析,找出易错风险点和问题症结并警示提醒,防止类似错误和问题重复发生。

第十八条 正确对待信访举报,对信访举报中经查不属实、查无实据或者经认定予以容错免责的情形,属实名举报的,按规定向举报人反馈结果;属匿名举报的,在一定范围内说明情况。对经查受到恶意中伤、诬告陷害以及被恶意炒作和诽谤的执法人员,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为其澄清和正名,消除负面影响,为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干部撑腰鼓劲。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执法监察股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