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注册和行政审批股各项业务事项名称及设立依据

发布日期:2020-04-02 浏览次数:87
登记注册和行政审批股各项业务事项名称及设立依据
事项名称 设立依据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告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2、《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的通知》2013年7月25日,质检办特函〔2013〕684号
3、《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十四条 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安装、改造情况书面告知工程所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后方可施工。在地下埋设压力管道后,应当在地上设置明确标识。
4、根据通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通质监特发〔2014〕101号文件,《关于委托办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工作的通知》。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考试合格的人员,凭考试结果通知单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十七条 对同意受理的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手续。准予发证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对持证人员在4年内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要求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要求,且无违章操作或看管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准予复审合格,并在证书正本上加盖发证部门复审合格章,复审不合格、逾期未复审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通政字[2015]72号
通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承接有关事项的通知》通质监特发[2015]112号;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许可(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许可(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                                       通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关于下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行政许可事项的请示>的回复意见》(2016年3月9日)
特种设备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                                              通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关于下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行政许可事项的请示>的回复意见》(2016年3月9日)
承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新建、复查、扩项、依申请注销、专项授权新办、专项授权复查、专项授权扩项);涉及跨州(市)的企业内部强制检定工作授权(新办、复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JJF106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新建、复查、计量器或主要配套设备更换、封存、撤消、补证、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范》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申办、注销、补发、延续、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审查细则(试行)》
《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销售)申办、注销、补发、延续、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审查细则(试行)》
《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规章】《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
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广告发布登记的新办、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第六条: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三)具备经营广告业务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发给《营业执照》;(四)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对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国家计量局1987年发布)
第六条申请仲裁检定应向所在地的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递交仲裁检定申请书,并根据仲裁检定的需要提交申请书副本。
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委托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仲裁检定的,应出具仲裁检定委托书。
对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两个以上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0号)
第四十二条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向执法机关检举、揭发各类案件的人民群众,经查实后给予的奖励 【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二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503号)
第十九条第一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规范性文件】《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
地方各级政府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地方财政按年度核拨,单独立户、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奖励标准及相关要求由省级政府统筹指导规范。
对举报食品等产品安全问题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的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15年第21号主席令)第一百一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股权出质设立、注销、变更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含分支机构)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变更、注销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条例》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含分支机构)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含经营单位及分支机构)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含分支机构)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含分支机构)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备案登记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法》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申办、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药品经营许可开办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九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筹建申请……
药品经营许可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
第十四条  第一款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
药品经营许可换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十四条  第二款《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医疗器械质量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变更事项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许可事项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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