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隆永镇农机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6-03 浏览次数:0

 

 

 

 

 

 

 

 

义政发202510

 

义隆永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义隆永镇农机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村:

为规范和加强义隆永镇农机购置项目后续管理和监督,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运营高效、分配合理、处置合规、监管到位的后续管理机制,根据《奈曼旗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奈政办发〔20221),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村按照文件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义隆永镇人民政府

2025312

义隆永镇农机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义隆永镇农机购置项目后续管理和监督,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运营高效、分配合理、处置合规、监管到位的后续管理机制,确保项目资产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奈曼旗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奈政办发〔20221),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的农机购置项目,是指利用上级项目资金购置的农机设备。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三条  各村利用上级资金购置的农机设备,资产归村集体所有。应建立台账,纳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统一管理。

第四条  农机设备的上牌、保险等手续由各村办理,保证保证农机手续合法,正常运营。

第五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对于最低折旧年限的相关规定,农机设备的折旧期为10年。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六条 农机设备购置后,交由个村集体领办的农机合作社经营管理,合作社应指定专人管理,禁止出现“无人管理、无人维护”等情况,确保农机设备在折旧期内正常使用。

第七条 农机设备交付合作社后,日常维护保养由合作社负责,合作社应当制定详细的农机养护和维修计划,确保农机的正常使用和维修保养。农机维修应当由专业的技术人员负责,确保维修质量和效果。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农机驾驶、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岗前培训,需持证驾驶农机,驾驶员必须考取特种车辆驾驶证后方可上岗。在驾驶农机设备过程要严守交通规则,严防交通事故发生。

第九条 未按规定参加检审或检审不合格的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不准使用或驾驶、操作机械。

第十条 农机设备投入作业前,应进行检查、保养、紧固、调试,达到良好技术状态,不准驾驶、操作安全装置不全或机件失灵的农业机械。

第十一条 各农机合作社成员对农机设备安全管理负全部责任,严禁出现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及存在安全隐患农机设备出库作业等情况。

第五章  账务管理

第十二条 农机合作社财务管理过程中,严格贯彻执行《农业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四议两公开”制度。根据时间阶段(每年的12月底前)务必编制农机设备年度经营财务报告(报告内容应说明年度内农机耕作的亩数,时长,收入,维修、维护、加油、人工、盈利、亏损等情况),报告须经社员大会通过,并在村级公示不少于10天,同时上报镇经管站备案)

第十三条 农机合作社应当合理确定和调整农机服务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农机投资成本、养护费用、人工服务费等因素,并以市场为导向由合作社员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进行定价。

第六章  收益管理

第十四条  合作社每年向村集体缴纳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8%作为村集体收益,缴纳的收益资金主要用于设备购置和更新(不低于收益资金的70%)。

第十五条  根据农机设备折旧年限,按照相关规定每年年底进行折旧核算。

第十六条  合作社除缴纳收益资金外的效益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帮扶困难群体、救助贫困群体、公益事业、项目的后续管理等支出)社员大会通过后,上报镇政府审核支取。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农机合作社应接受镇村两级的监督,接受合作社成员的监督,配合农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管,并按时公开农机设备的使用情况。杜绝出现干私活个人盈利的现象。

第十七条  农机合作社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报送经营相关信息和财务报告。

第十八条  农机合作社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纪律处分或者经济处罚,造成重大影响和后果的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处置。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农机合作社应当严格按照本规章制度进行经营和管理。如有需要进行修订,应当经过合作社理事会的审议并得到全体合作社成员的同意,并上报镇政府审核把关通过后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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