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扶特扶制度

发布日期:2019-06-19 浏览次数:84

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扶特扶制度


  
 一、奖扶、特扶对象

 (一)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牧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牧区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特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1、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2、基本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三)扶助金发放:由政府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终止领取扶助金。

 

(三)奖扶特扶标准

    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统一提高到:伤残家庭每人每月440元、死亡家庭每人每月545元。同时,逐步完善经济扶助标准调整机制,并强化与相关救助等制度的衔接。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确认奖励扶助对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嘎查村民委员会审议、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旗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确认,盟市、自治区人口计生部门检查、监督、备案。
1、每年1月31日前,本人申报。
   凡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上年度未纳入奖励扶助、本年度年满60周岁并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农牧民,应在1月31日前到户籍所在地嘎查村民委员会领取并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一,以下简称《申报表》),同时提供《身份证》、《户口薄》、婚姻状况、出生子女及现存子女情况、计划生育证明等相关材料、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三张。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原申报信息发生变化涉及到资格认定的,要重新申报。
 2、每年2月28日前,村级审议公示。
    嘎查村民委员会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和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情况和年审,并将核实情况(包括新增、因故退出和继续享受奖励扶助人员)张榜公示7天(公示格式见附件二)。公示无异议的,嘎查村委会主任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连同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于当年2月28日前上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公示中有异议的,村委会负责复核后上报。对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要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对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本年度不符合条件的,要向本人说明原因,并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一式三份(见附件三,以下简称《退出报告单》),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有关信息虽有变化但仍然符合条件的,要将新的《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3、每年3月31日前,乡级初审公示。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对嘎查村民委员会上报的资料与公安部门户籍底簿、民政部门结婚登记、收养子女等资料核对,如有疑义的,要附证明材料。同时对嘎查村委会的评议工作是否符合程序进行审查监督。经核实无误后,张榜公示7天(公示格式见附件二)。公示期满无异议,将经审定的《申报表》、《退出报告单》及相关证明材料3月31日前上报旗县(区、市)人口计生部门审查确认。公示中有异议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人员复核后上报。对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要向嘎查村委员会和申请人说明原因。


信息来源:暂无来源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