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镇西呼拉斯台嘎查第十届嘎查村民委
员会补选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且距本届嘎查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尚有六个月以上的,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补选。补选适用本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通过嘎查村民会议或者嘎查村民委员会代表会议决定。”通过依法补选而当选的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无论何时补选,其任期至现任嘎查村民委员会届满为止。
一、指导思想
本次嘎查村民委员会补选,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奈曼旗嘎查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方案》以及《治安镇嘎查村“两委”换届选举实施方案》为依据,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选好村委会班子,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方法步骤
补选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须向苏木乡镇级人民政府报告,填写《补选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报告表》。
第十届村民委员会补选举工作从2019年10月11日开始,至2019年10月30日结束,大体分为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19年10月11日— 10月 12日)
1.成立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
在驻村指导组的指导下,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由5人组成的本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本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补选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可由原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也可重新推选嘎查村民选举委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全体委员中推选产生,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的,必须按法定程序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所缺名额可按照上次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后,发布第一号公告,公布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补选选民名单按照本届选举登记选民为准。村民对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有异议,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3日内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换届选举委员会成员及主任名单上报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2.制定村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村民选举委员会要认真学习《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奈曼旗嘎查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方案》以及《治安镇嘎查村“两委”换届选举实施方案》及有关文件,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实施方案。村选举实施方案要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上报镇换届选举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村民选举委员会发布第二号公告,公布选举日期、选民登记日期。
3.开展宣传发动和培训工作。村选举委员会要召开第十届村民委员会补选举工作动员暨培训会议,安排选举工作任务,同时组织选委会成员和选举工作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相关政策法规,明确选举的目的、意义、方法、步骤,熟悉选举的程序和要求,提高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选举阶段(2019年10月13日—10月 30日)
1.登记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10月 13日—10月 14日)
登记方法:按照上级换届选举回头看文件要求,本次补选选民登记按照本届换届选举时登记选民为准。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进行造册。选举日期确定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年满十八周岁的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的村民进行登记确认。做到不错登、不重登、不漏登。
参选条件:一是年满十八周岁。计算村民年龄的时间以正式选举日为准。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未办或丢失身份证的,以户籍本上记录的出生日期为准;二是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确认是否被剥夺政治权利,以司法机关的法律判决文书为准;三是本村村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予以登记:
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村民;
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村民;村民换届选举委员会应采取有效方式(三名选委会成员在场)通知到本人,向嘎查村民换届选举委员会书面表示不参加本届嘎查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村民除外;
3、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嘎查村居住或工作一年以上(红粮本、嫁进媳妇),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的,经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讨论同意,由户籍所在地嘎查村民委员会出具其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民登记的证明,予以登记。
4、对放弃参加选举的村民,经本人签字确认后不列入选民名单。
公布选民:按照上级换届选举回头看文件要求,本次补选选民登记按照本届换届选举时登记选民为准。村民换届选举委员会要在选举日的10天前发布第三号公告,按村小组,以姓名笔画为序,在村醒目位置张榜公布选民名单。
村民对公布的选举名单有异议的,在名单公布之日起3日内向村民换届选举委员会申诉,逾期视为无异议。村民换届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1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选举日前的8日前向镇或旗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提出,镇或旗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前作出处理决定。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出现变动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在选举日前,村民换届选举委员会应根据确定无异议的选民名单填写发放参选证,并由选民签收。
对于下列人员应当列入选民名单:(1)居住在本村、户籍在本村,除本人书面表示不参加选举的村民;(2)登记期间不在本村,长期在外地生活,但户籍还在原居住地的村民,村民换届选举委员会应采取有效方式通知到本人,应当在张榜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前,除向村民换届选举委员会书面表示不参加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村民;(3)户口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或工作一年以上且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的,由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其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民登记的证明,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应予以登记。(4)户籍在本嘎查村,在敬老院生活的人员。(5)户籍在本嘎查村,在押服刑人员。
经村民换届选举委员会确认,对以下人员不应当列入选民名单:
(1)无法行使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和智力残疾者,经医院证明或征得合法监护人同意,在其犯病期间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村民;
(2)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本人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村民;
(3)户籍在本村,登记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4)户籍在本村,登记期间不在本村居住,与本村无联系,下落不明,找不到本人,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法告知的村民;
(5)已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登记参加选举的公民;
(6)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的公民。确认是否停止行使选举权,须以检察院或法院的公函或文件认定;
(7)驻在农村牧区的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不包括已经办理提前离岗手续和退休人员)。
2.民主确定候选人(10月 24日早上8;00至11;30)
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推荐、确定正式候选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规定,采取有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候选人要采取等额提名。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均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正式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良好,能够拥护党的领导并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和民族团结;
(2)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群众拥护,热心为村民服务;
(3)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愿意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4)村民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和村民意愿,在换届选举方案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原则上不宜确定为正式候选人:
(1)曾被判处过刑罚、现实表现不好的;(2)欺压群众、横行霸道、群众反映强烈,涉及“村霸 ”、宗族恶势力、黑恶势力的;(3)参加邪教组织,从事地下宗教活动,组织封建迷信活动的;(4)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依据有关规定不宜提名,以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立案调查处理的;(5)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违法手段参选的;(6)长期无理上访或组织、煽动群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7)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8)道德品行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9)原村干部近 3年内被责令辞职和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称职的;(10)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等其他不宜提名的情形。
在预选前,发布第四、五、六号公告,公布候选人条件、村民委员会职位职数和预选方式、时间、地点。
村民委员会主任、委员候选人,由村民换届选举委员会召集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按照一人一票,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预选时,由村民换届选举委员会设立中心会场和秘密写票处,并推选出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村民进行无记名投票。投票结束后,应当公开唱票和计票,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并当场公布候选人名单。
流动票箱设定:原则上预选不设流动票箱,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投票不过半数,可由选举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投票实际情况决定延长时间,可至多延长两次,但不超过2小时,如延长时间后仍然没过半数,可由选举委员会召开会议,封闭主会场票箱,启动流动票箱,流动票箱分四组:由选委会1-2人,本村党员、代表1人、驻村下乡干部1人组成。流动票箱应单独投票,单独唱票、计票。
根据差额选举的原则,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人,委员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人。在预选时,对于本人不能填写选票的选民,应设置代笔处,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一名近亲属或信的过的人为受托人代笔。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提名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确定。一人被提名两个以上职位的,应当征求本人意见,确定一个职位为正式候选人。提名候选人愿意接受提名或自愿放弃正式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在正式选举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并公布。正式候选人名额不足时,按原预选结果依次递补。对依法确定的符合条件的正式候选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取消、调整或者变更,如有突发事件由选举委员会成员开会研究决定后进行选举。
正式候选人确定后,村民换届选举委员会应当按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在选举日5日前张榜公布。村民换届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本人意见后,发布第七、八号公告,按得票多少(票数相等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序,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正式选举投票地点及正式选举时间。
选举竞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正式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正式候选人介绍履职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选举竞争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持和监督下,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正式候选人的竞争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竞选承诺内容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签订契约。捐助村集体的资金和物资,不应由候选人在选举前或选举后私自决定分配方案,而应交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选举竞争活动一般在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布开始到选举日前进行。正式候选人在选举日可以进行竞职陈述,其他选举竞争活动不宜在当日开展,确有需要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并统一组织。选举竞争材料和选举竞职陈述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不得对竞争对手进行人身攻击,不得有侵犯其他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选举竞争材料应当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备案。
3.正式选举(10月 31 日早上8;00至11;30)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行差额选举,按主任、委员分别制作不同颜色选票,采取无记名一次性投票的方法直接选举产生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员。
在西呼小组设立一个中心会场,忙哈小组设立分会场,能够到会场投票的选民,必须到会场投票;对不能到会场,可以设立流动票箱。对流动票箱必须严格管理,流动票箱要由三名以上(至少有一名镇政府干部)工作人员登门接受投票。
选举日不能到场直接投票的选民,应当在选举日3日前由本人当面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指明本村有选举权的一名近亲属为受托人,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后填写委托投票证,依法办理委托投票手续,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不得再次委托,不能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委托投票:对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并选举期间不在本嘎查村居住,外出务工人员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在正式选举日三日前必须本人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办理委托投票,每一名村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同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委托方式:
1、本人亲自回来向选委会书面办理委托
2、办理委托时需至少由选举委员会3人、委托人和受委托人2人在场,政府工作人员现场监督办理,并填写委托承诺书。委托名单要在正式选举日前进行公示。
4.确认选举结果。投票结束后,要将所有投票箱密封后集中到选举中心会场 ,当众开箱,公开验票、唱票、计票。选举村民委员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参加投票选民半数的使得当选;获得半数以上赞成票的人多于应选人数时,以得赞成票多者当选;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相等的候选人当日或3日内再次投票(另选他人无效),以得票多的当选。村换届选举委员会要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填写统一印制的表格和报告单,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分别签字。发布第九号公告,公布选举结果,并报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5.另行选举。当选人数不足3人(包括1人未选出),不能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另行差额选举。另行选举须有选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另行选举时,根据在正式选举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需超过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另行选举可当场进行,如遇特殊情况,经村民选举委员会讨论决定,也可在选举日之后3日内进行,选民登记不再变动。当选人数达到3人以上(包括3人),仍不足应选名额,但村主任已产生,委员不足名额暂缺;当选的村民委员会中没有产生村主任,由得票多的委员临时主持工作,直至选出主任为止。
村民委员会主任当选人中没有妇女,多民族居住的村当选人没有人数较少民族的,但委员候选人中有妇女或人数较少民族的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多的妇女或人数较少民族的候选人当选委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如果委员候选人中没有妇女或人数较少民族的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从应选举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委员或人数较少民族委员,直至选出为止,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征求本人意见退出其中一人或保留职务较高一人的职务,职务相同的应当保留得票较多一人的职务。
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须当场宣布,同时应当公布所有被选人所得票数。
换届选举过程中,如环节出现纰漏,哪个环节出现错误,对哪个环节进行及时纠错,其他环节仍然正常有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确认当选无效:
(1)整体选举无效的;
(2)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
(3)不具备选民资格的。
当选无效后的处理方法:
(1)确认整体选举无效无法进行局部纠正的,当选人全部重新选举。
(2)被确认当选无效者是正式选举产生的,缺额应从得票过半数的候选人中递补;没有过半数的,另行选举产生。被确认当选无效者是另行选举产生的,应当从得票在三分之一以上的候选人中递补;没有选票在三分之一以上的,再另行选举产生。当选人有效人数达到三人的,不足的名额也可以暂缺。
(三)建章立制阶段(2019年11月1日—11月15日)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要在公布选举结果的10日内组织选民推选或者选举产生下属委员会委员。
1.建立下属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下设共青团、妇代会、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等委员会,其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名,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通过。建立健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成立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
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新一届村委会要结合本村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本届村委会任期目标和发展规划,依法建立健全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完善《嘎查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9年11月15日—11月30日)
换届选举结束后,村要进行自查总结,并接受旗、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机构的验收,验收的主要标准为:
1. 整个选举程序规范、合法。
2. 村委会下属的各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村民代表会议机构健全,责任明确。
3. 制定了本届村委会任期目标和本村经济发展规划。
4. 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写出村换届选举工作总结报告,并上报镇政府。
治安镇西呼拉斯台嘎查第十届村民选举委员会(公章)
2019年 10月 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