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查验,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奈曼旗大沁他镇诺恩吉雅大街北青龙山路东5G产业园内奈曼旗党群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方式: 0475-4221004 。
序 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权利 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单元号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
1 |
张文义 |
转移登记 |
奈曼旗大沁他拉镇兴隆地村 |
150525100208JC00131F00010001 |
张晓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