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

发布日期:2025-04-15 浏览次数:2

【引言】

国泰民安,是人民群众最基本、最普遍的愿望;国家安全,是安邦定国的重要基石。2025年4月15日,我们迎来了第十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十年砥砺,国家安全意识深入人心;十年普法,法治屏障日益坚固。在这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日子里,让我们重温国家安全的重大意义,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民责任义务,共同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钢铁长城。

认识新时代的国家安全

总体国家安全观:我们的行动指南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创造性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这是一个系统完整、逻辑严密、内涵丰富的科学理论体系,是新时代维护国家安全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它强调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网络、数据、生物、资源、核、太空、海外利益等诸多领域,是一个“大安全”格局。

法治利剑:

这些国家安全法律与你我有关

维护国家安全

离不开健全的法律体系

以下几部重要法律

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 核心要义:

明确国家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则和任务,规定了各主体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义务。

· 与你相关:

1. 人人有责: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第十一条 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都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2.保守秘密: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第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第十一条内容见上,第七十七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开展国家安全工作,依法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3.支持协助: 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第七十八条 公民和组织发现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4. 举报有奖,保护合法: 对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第十二条、第七十九条 第十二条 国家对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十九条 国家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个人和组织给予保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 核心要义:

规范和加强反间谍工作,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

· 与你相关:

1.提高警惕: 警惕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渗透、策反活动,不被利诱、胁迫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2.及时报告: 发现间谍行为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可拨打12339)。(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公民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应当客观如实。)

3. 配合调查: 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第二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查验有关组织和个人的身份证明;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了解、询问有关情况。)

4.保密义务: 对反间谍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应当保密。(第二十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 核心要义:

保障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维护网络信息安全;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

· 与你相关:

1.规范上网: 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活动,不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信息。(《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2.保护个人信息: 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随意泄露个人敏感信息,防范网络诈骗和身份盗用。

3.数据安全意识: 在处理(特别是向境外提供)数据时,遵守国家关于数据分类分级保护、重要数据出境安全管理等规定。(《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按照数据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经济发展、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重要数据目录,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第三十一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其他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4. 维护网络安全: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网络安全法》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警钟长鸣:

身边的国家安全风险要警惕

国家安全并非遥不可及,风险可能就在身边。以下是一些需要我们高度警惕的情形:

· 网络陷阱: 点击不明链接、扫描来路不明的二维码、连接不安全的Wi-Fi,可能导致设备被控、信息被窃。在社交媒体上过度分享个人及工作信息,可能被别有用心者利用。

· “无意”泄密: 在非保密场所谈论涉密事项;将涉密文件、设备带回家或在公共网络处理;在社交媒体“晒”涉及军事设施、重要会议、敏感工作的照片或信息。

· 利益诱惑: 境外人员以“学术交流”、“商业合作”、“高薪兼职”等名义,要求提供内部资料、行业数据,甚至策反关键岗位人员。

· 非法活动: 参与未经批准的涉外调查、地理测绘、气象观测活动;携带、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内容的宣传品;资助或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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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主角:

维护国家安全,我们能做什么?

维护国家安全,人人有责,人人可为。作为普通公民,我们可以:

1. 学法懂法,增强意识: 主动学习国家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关注国家安全动态,深刻认识国家安全的重要性,筑牢思想防线。

2. 谨言慎行,保守秘密: 不在互联网或公开场合谈论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不拍摄、不传播涉密信息;妥善保管涉密文件和设备。

3. 提高警惕,防范渗透: 对不明身份人员的接近、不明来源的邮件/信息保持警惕;出国(境)期间遵守当地法律和安全规定,注意言行。

4. 规范上网,净化空间: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自觉抵制网络有害信息。

5. 及时报告,履行义务: 如发现任何组织和个人实施或准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请立即拨打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受理电话12339,或通过国家安全机关官方网站、公众号等渠道进行举报。

【结语】

       国家安全是民族复兴的根基,社会稳定是国家强盛的前提。走过十年历程,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已成为凝聚社会共识、汇聚人民力量的重要载体。让我们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引,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将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共同守护我们的锦绣中华,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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