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恶性肿瘤(含白血病、骨髓纤维化)用药管理,保障群众用药需求,结合《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内医保发〔2024〕18号)文件要求,经研究,拟将相关药品进行分类管理,具体如下:
一、执行分类管理
(一)门诊特殊用药。内蒙古自治区门诊特殊用药目录药品,执行门诊特殊药品管理政策。对于门诊慢特病使用门诊特殊用药的,按照门诊特殊用药待遇执行,设置过渡期,从发文之日起至2025年 6月 30 日,参保人员凭相关诊断佐证材料办理门诊特殊用药待遇认定。
(二)门诊慢特病用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恶性肿瘤(含白血病、骨髓纤维化)待遇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用药统一执行最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蒙古自治区“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实行门诊慢特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2025年 7月 1 日后,不再为临时外出就医参保人员提供省外门诊慢特病返回参保地报销保障。
二、医保支付范围规定
(一)医保支付范围:
1、具有医保医师资质的执业医师(以下简称医保医师)开具的以疾病诊断或治疗为目的诊治处方,并经药师的审查,诊断、治疗与慢特病病情相符,符合药品医保限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2、应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在门诊慢特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医疗费用。
3、国家药品目录中医保基金予以支付的中药饮片部分,限定二级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中医专科及综合性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在按规定申请恶性肿瘤门诊慢特病待遇的前提下,按照支付限制在定点医药机构即时结算。
(二)不予支付范围:
1、无处方或超处方的医疗费用。
2、超出正常剂量和用量的医疗费用。
3、因慢特病出现并发症状的医疗费用。
4、不属于认定慢特病病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市内非医保医师开具的处方费用。
6、在非定点医药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7、住院期间在门诊发生的慢特病医疗费用。
8、其他医保基金按规定不予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