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仙筒镇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林下种植行为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4-17 浏览次数:3

八仙筒镇人民政府关于规范

林下种植行为的公告

 

  为规范林下种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全国林下经济发展指南(2021-2030年)》《国家发改委关于科学利用林地资源促进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奈曼旗发展林下复合经济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政策法规,结合全镇实际,现将发展林下复合经济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第一条 全镇范围内所有林地禁止种植各类粮油作物和蔬菜,全面叫停“林粮间作”。

  第二条 所有集体林地草地,只能用于林草生态建设,不得违规违法使用林地草地。

  第三条 林地实际经营者要依法依规履行林地管护义务,及时开展恢复造林或补植补造。发现违规违法种植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依法依规追究违法责任人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察,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林草资源行为。

  第四条 所有新造林地3年内禁止开展各类林下经济活动。期间,要及时进行补植补造或重新造林,确保苗木成活率、保存率连续3年达到验收合格标准,即林木株数保存率达到65%以上(经济林85%以上)且乔木林郁闭度达到0.2以上,灌木林覆盖度达到40%以上,方可有序开展林下种植。

  第五条 成林地树木成活率、保存率达到合格标准的,按照“户申请、村申报、镇审批、旗备案”的原则,由农户向嘎查村申请,嘎查村向属地政府申报,经属地政府连续三年验收、旗林草局抽验达到验收合格标准的,由属地政府批准、报旗林草局备案后,方可开展林苗、林药、林菌、林草等复合经营,不得种植其它作物。

  第六条 开展林下种植时,作物必须距树干两侧距离间隔在1米以上,长期保留树沟、沟内常年无杂草。林间禁止使用任何对树木生长有影响的农药和除草剂。

  第七条 开展林下种植时,林地实际经营者要对树木采取抗旱保活和节水措施,定期对树木进行灌溉,严格控制新增机电井,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

  第八条 开展林下种植时,不得损毁树木,不得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等过度修剪,造成林木损毁的,由执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农作物收割后要及时清除林地内秸秆、杂草等残留物和可燃物,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第九条 对合同期内的林地承包或租赁合同,已开展或计划开展林下种植的,发包方及时调整完善合同条款,明确经营林下种植主体和管护责任。对拒不履行林地管护义务,不造林、应付造林、假造林的,林地发包方依法收回林地使用权并恢复造林,由执法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条 各级林长、嘎查村护林员等人员要切实担负起日常监督责任,实时开展林下种植情况监督指导,严格履职尽责,认真做好现地核实、日常监管等工作,发现问题责令及时改正,停止林下种植。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依法解除承包合同、收回经营权。执法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毁坏林地林木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履职不到位的相关人员依法依规依纪追责问责。

  此公告

 

八仙筒镇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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