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全市森林草原防火已进入关键时期,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护全市生态建设成果,依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5年森林草原防灭火的命令》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
2025年3月15日至6月15日、9月15日至11月15日;各地区根据实际可提前或延后防火期。
二、森林草原禁火区域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森林草原及其边缘区域。
三、森林草原禁火规定
(一)严禁扫墓时焚香烧纸,提倡文明祭祀。
(二)严禁烧荒、焚烧农作物秸秆、烧灰积肥。
(三)严禁野外吸烟、野炊、燃放孔明灯、生火取暖。
(四)严禁烧荒开垦及其他违规生产性用火行为。
(五)严禁携带火种及其他易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物品进入林区、草场。
(六)严禁破坏或占用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设备及宣传警示标志。
(七)严禁其他容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
四、加强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开展防灭火宣传教育,加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能力。
五、从严惩处问责
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防灭火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重特大火灾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地区、单位和公职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森林草原防火,人人有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或违规野外用火,应立即拨打电话报警。公安报警电话:110;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市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0475-5776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