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一、2024年9月3日奈曼旗治安镇永乐嘎查村民委员会依法起诉解除与王怀刚签定的林地承包合同结果如下:
诉讼请求:
1. 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22年9月25日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
2. 事实与理由:合同书签订后因原告部分村民对承包费价格过低一事多次向原告村民委员会及上级部门反映。且中共奈曼旗纪律检查委员会做出的奈纪案(2024)7号决定书中也认定该林地发包价格明显低于同时期、同地类周边地区林地发包价格,并对相关责任人做出了纪律处分。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订立合同时的价格过低,合同显失公平。故原告人要求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22年9月25日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原告同意退还已收取的被告剩余年限的承包费。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人民法院查明事,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内0525民初4027号,合同签订后被告又投入大量资金进行了治理,如解除合同将产生巨额的经济损失,有违订立合同的初衷,同时从经济发展和经济效益的角度综合衡量,不宜解除合同。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治安镇永乐嘎查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二、2024年11月26日奈曼旗治安镇永乐嘎查村民委员会民事上诉内蒙古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与王怀刚签定的林地承包合同结果如下:
上诉请求:
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奈曼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24)内0525民初402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
判决结果:
1.内蒙古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内05民终118号。
2.根据证据证明案涉合同的同一时间段,奈曼旗治安镇同样地段同样地块,不涉及承包价格过低,能够证明案涉合同承包价格未偏离市场行情。
3.综上,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治安镇永乐嘎查村民委员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奈曼旗治安镇永乐嘎查村民委员会
202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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