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监普法】互联网诊疗是什么?互联网诊疗需要注意些什么?

发布日期:2025-01-22 浏览次数:22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医疗”模式在优化医疗资源配置,缓解看病就医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医疗机构通过微信、QQ等聊天软件,为患者远程看病,是否属于互联网诊疗行为呢?

      通过一件真实案例,带您了解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底线”“红线”。

案情介绍 

      近期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查处一起村卫生室违法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案件,对该卫生室给予警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份,有患者在快手上看到我旗某村卫生室乡医发布的为患者开展诊疗活动的视频后,通过微信联系到该乡医寻求就医,在微信聊天中自述症状后,乡医为其开具了中药(汤药及丸状药品)并邮寄给患者,通过微信转账收取了患者1200元的费用。后患者与乡医微信联系称,服用该药之后出现身体不适症状,要求该卫生室提供网络诊疗许可证、网络首诊医师备案及开具的处方等,并以此为由要求乡医进行十倍赔偿,双方协商未果。由此产生纠纷后,患者拨打12345热线进行了投诉。

处理结果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国家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准入管理。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申请。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另外在抖音、快手等网络平台上发布开展诊疗活动的视频等,属于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  国家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准入管理。

      第八条  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的申请书,提出申请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原因和理由;

      (二)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执业登记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医疗机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服务方式中增加“互联网诊疗”。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与其诊疗科目相一致。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相应的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十四条  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医务人员管理。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时,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认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第二十五条  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

      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目前,互联网诊疗仅限于常见病、慢性病的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可见,医疗机构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进行复诊。当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医疗行业也同其他行业一样受到了网络浪潮的冲击,网络联通具有信息成本低廉、受众面广、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的优势,在医生和患者之间能够搭建起一个无形的沟通桥梁,减少了时间成本,非常便利。但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在给我们提供便利的同时,如果忽视了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在开展诊疗活动时就可能造成违法行为的发生。在这个网络时代,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都应该学法懂法、遵法守法,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树立依法执业的观念,切实保障群众就医安全。
信息来源:暂无来源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