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4日,奈曼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大队执法人员在乡道明孟公路巡查时,发现有施工人员跨越公路进行架设移动光缆施工活动。经现场调查,11月14日上午当事人李某某带领工人在明孟线明仁加油站处跨越公路架设移动光缆一根,架设光缆长度10米,公路两侧架设光缆的线杆均在公路用地范围,且在跨越公路架设移动光缆前未办理涉路施工许可手续。该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恢复公路原状,并决定给予李某某罚款人民币贰仟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