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政发〔2024〕33号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职责清单的通知
各嘎查村,办、中心、局、驻苏木机关单位,生产经营单位:
现将《固日班花苏木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固日班花苏木人民政府
2024年1月8日
固日班花苏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最大限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我苏木实际,制定本职责清单。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坚持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相结合;坚持依法监管,失责必问,违纪违法必究,执法执纪贯通,有效衔接司法。
第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强化安全监管,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生产支持保障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在组织人事、干部考核、宣传教育、责任追究、产业政策、安全投入、科技装备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项支持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安全发展。
第二章 苏木党委、政府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条 苏木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职责:
(一)履行全苏木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本级党委议事日程,每月至少召开1次党政联席会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安全监管机构队伍建设、绩效考核等重大问题,每月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支持苏木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支持人大、纪委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五)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 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纳入县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
第五条 苏木政府政府苏木达安全生产职责:
(一)与党委委书记共同履行全苏木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以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将安全生产纳入苏木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每季度主持召开苏木政府专题会议不少于3次,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或及时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政策措施,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并每月不少于1次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和检查指导;
(三)组织设立本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苏木级财政预算,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
(四)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本苏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五)领导苏木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等工作,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六)支持、督促党政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恶性群死群伤安全事故及较大涉险事故,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六条 苏木党政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以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 司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三)按照“一岗双责” “三管三必须”原则,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
(四)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五)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宣传教育、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支持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六)统筹推进落实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问题,支持、督导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七)及时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菅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营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八)承担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
第七条 苏木党政导班子成员应当依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有关要求,结合分管工作,制定年度安全生产重点任务清单并组织落实。
第三章 苏木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 苏木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苏木安委会)安全生产职责:
(一)在苏木党委、政府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苏木安全生产工作;
(二)研究提出全苏木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分析全苏木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全苏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制定全苏木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开展辖区内安全生产巡查、专项整治等工作,对成员单位和各嘎查村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督导检查;
(六)审定和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按规定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七)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平舆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专项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
(八)对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健全完善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九)组织、指导全苏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并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十)按照权限,承担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管理并监督检查;
(十一)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完成苏木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 苏木安委会办公室(设在苏木综合行政执法局)安全生产职责:
(一)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二)指导协调各成员单位和各嘎查村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全苏木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
(四)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
(五)研究拟订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巡查方案,组织对各嘎查村和苏木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实施考核巡查;
(六)承办苏木安委会的会议和重要活动;
(七)承办苏木党委、政府和苏木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共同职责:
(一)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宣传,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常识;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定期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检查下级部门和所属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考核落实和执行情况;
(四)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
(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市、旗相关要求,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本部门内安全生产统计分析,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整治和安全检查,督促企业及时消除隐患;
(七)依法组织、配合或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
(八)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等活动,提高本行业(领域)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九)完成苏木党委、政府及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苏木党委组织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级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参考;
(二)加强应急管理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优化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结构,选优配强安全监管岗位人员;
(三)将安全生产纳入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计划,重点培训优秀年轻干部、新任职党员领导干部、晋升领导职务等;
(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二条 苏木党委宣传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宣传作为全苏木社会宣传教育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新闻单位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报道先进典型和重大安全生产活动,开展公益宣传;
(三)指导宣传单位和新闻单位对各级、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及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四)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领域舆情引导处置,审核把关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三条 苏木党群服务中心安全生产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苏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将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纳入全苏木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做好本级政府投资应急管理能力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
(二)依法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加强安全管理;
(三)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指导商贸行业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六)指导、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流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七)负责商贸流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配合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牵头协调推进物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物流企业仓储部分的安全监管。
(九)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四条 苏木劳动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安全生产职责
(一)引导企业加大安全生产科技创新资金投入,促进企业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二)负责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将安全生产纳入发展规划等,监管电力运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和质量安全, 指导协调电力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指导电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三)承担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实施行业安全生产政策、制度和标准。负责政策性粮食储存、流通的安全监督管理,承担本级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
(四)负责本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应急体系建设及应急管理,指导全苏木粮食和物资储备仓储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本级救灾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抵调运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五)负责监督检查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落实情况,规范用工行为;
(六)履行林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督促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组织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七)负责落实森林火灾防控、野外用火审批制度,组织指导全苏木森林防扑火专业、半专业队伍建设及扑火技能训练、防扑火演练;
(八)负责林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负责全苏木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包括桥梁、交通安全标志、标线等相关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理;
(十)负责全苏木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十一)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技术标准和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十二)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河道堤防、病险水闸的除险加固;
(十三)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四)负责全苏木农业农村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农业农村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十五)指导农药科学安全使用,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指导畜禽屠宰行业、畜禽养殖行业、兽药和饲料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六)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七)指导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质量管理,组织农机安全监理。
(十八)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五条 辖区各学区、中心校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教育系统、旗直管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学校(幼儿园)、教育系统其涉学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开展常态应急演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学生防溺水、消防、电器、燃气安全防范等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加强实验室、实训实习期间和校外教育辅导机构、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三)加强对教育设施、校舍安全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学校加强教学楼、实验室等重点部位和食堂、宿舍、图 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加强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检查;
(四)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各地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安全检查,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校园周边安全管理,强化校周边重点巡防,打击涉校违法犯罪活动;
(六)负责本辖区内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六条 固日班花公安派出所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全苏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驾驶人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二)负责辖区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加强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行为和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四)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工作;
(五)依法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加强安全管理;
(六)对车辆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七)开展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工作,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路面执法,依法处罚电动自行车驾驶员非法载人、逆行、闯红灯等行为;
(八)指导房屋租赁市场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消防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中的消防设施进行定期巡查、养护、维修;
(九)负责公安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相关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十)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七条 固日班花司法所安全生产职责:
(一)按照职责分工,审查有关安全生产政府规章草案, 负责苏木政府安全生产规章解释的具体承办工作;
(二)负责苏木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三)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普法重要内容,协调推动有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宣传普及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四)负责辖区司法行政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八条 固日班花自然资源所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矿山采矿许可准入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非法违法行为,监督指导无采矿许可证、越界采矿被吊销采矿许可证、资源枯竭应关闭退出等矿井的关闭工作,对按规定关闭、取缔的矿井,依法注销采矿许可证;
(二)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与安全生产规划加强衔接处理好发展与安全关系,落实安全生产要求;
(三)负责监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全县废弃矿井地质环境治理;
(四)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及隐患调查评估,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和地质灾害综合治理等工作;
(五)指导村庄规划、农用地转用、房屋权属登记等监督服务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占地改建、扩建群租房等行为;
(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九条 苏木社会事务办公室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住房安全、危房改 造,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整治;
(二)负责全苏木民政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将安全生产纳入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拟订实施有关政策标准;
(三)制定实施相关行业安全规范,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并做好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殡葬服务、精神卫生福利等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民政服务机构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五)负责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组织、协调和指挥民兵力量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救援;
(七)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条 固日班花辖区卫生院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辖区卫生健康体育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本系统所属单位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重点加强直属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指导相关医疗卫生单位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 品的安全处置管理工作,依法对相关医疗卫生单位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以及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三)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四)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起草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管理有关法规,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管理相关制度,组织拟订职业卫生地方标准;
(五)负责医疗场所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监督管理;
(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所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严格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
(二)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商品交易市场安全检查,督促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三)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组织开展油气输送管道法定检验,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四)依法负责保障劳动安全产品、影响生产安全产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武大型储罐)生产许可证管理,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非法生产销售等非法违法行为,对有关前置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配合主管部门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 或注销登记,对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 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安全生产(经营) 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接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建立健全以下工作制度:
(一)分级管理。苏木政府及有关部门以严格日常监管、加强执法检查、监督排查整改、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为主要职责。苏木政府管理机构、旗直派出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三定”规定,以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宣传教育、调查摸底、信息报送、配合执法为主要职责。行政村和社区以配合调查摸底、宣传教育、安全劝导、报告安全问题线索为主要职责。
(二)行业管理。落实国家规定,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并在本级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公示,避免多层多头监管、层层下放转移监管责任。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管,加大对事故多发、问题突出、隐患较多特别是列入联合惩戒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力度。
(三)风险研判。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研判制度,成立重大安全风险研判专班,全面收集风险信息、认真识别风险来源、准确评判风险性质、科学分析风险原因、及时预测风险趋势,全面澄清高危行业领域风险底数,对排查出的安全风险,要主动采取防、管、控措施,把安全风险限制在可防、可控范围内对重大活动、重点时段、重要节假日,要及时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对策措施。
(四)精准执法。合理划分安全生产执法管辖权限,按照明确的监管范围实施分级分类精准执法。健全联合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异地执法检查等制度,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建立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件报告制度,定期梳通报,示范引导强化安全监管执法。
(五)警示教育。深刻汲取旗内外各类事故教训,以案说法、以案警示、以案促改,全面组织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政治站位,树牢红线意识。安委会成员单位和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本单位和本行业重点企业负责人,规模以上企业(单位)组织全体职工,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集中警示教育。
第二十三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责任,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理清自身的安全生产执法权限,在编制本部门权责清单时,应将安全生产执法权一并列入。苏木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时,事故调查组应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情况进行调查,并写入事故调查报告,作为划定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将本苏木安全生产执法权委托苏木执法局行使。各成员单位内部明确一名安全监管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通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部门法律法规、规章开展安全生产执法,任何行业主管部门都不能以“无执法权、无执法 人员”等理由将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虚置。
第二十五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牌制度。在全苏木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悬挂安全生产责任牌,责任牌应列明属地管理单位及责任人、行业管理单位及责任人、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属地管理单位未在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责任牌上列明责任人的,视为属地管理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管理单位未在所管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责任牌上列明责任人的,视为行业管理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管理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牌上列明责任人的,视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不悬挂安全生产责任牌的,视为属地管理单位、行业管理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均未履行各自职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嘎查村、有关单位要参照本职责清单,进一步细化本地、本部门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
第二十七条 本职责清单具体解释工作由苏木安委会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八条 本职责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 根据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变化,由苏木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进行相应修订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