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级---关于印发《东明镇人民政府突发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17 浏览次数:47

东政发〔2024〕57号

关于印发《东明镇人民政府突发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嘎查村、相关单位:

现将《东明镇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落实。

 

东明镇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7日

 

 

 

 

东明镇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镇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应急管理总局令第2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本镇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①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②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③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④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水电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與情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适用范围

本总体应急预案适用于全镇范围内可能发生的或者已经发生的、需要由镇政府负责处置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配合上级指挥机构对发生在本镇区域内的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后,党委、政府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进行应对。当突发事件超出党委、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党委、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

1.6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履行政府及其部门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切实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增强忧患意识,防患于未然,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按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推进应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动员和发挥、部门、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社会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对影响我镇公共安全的事件和诱发因素的研究,引进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发挥专业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7应急预案体系

全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东明镇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案是政府应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总体计划和程序规范,也是指导政府各部门、编制各类预案的依据。

(2)东明镇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种或某几种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

以上各类预案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补充、完善。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

2.1.1成立东明镇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镇应急委),为全镇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

  任:王峰余        党委书记

路凤海        党委副书记    政府镇长

副主任:刘海龙        人大主席

        王贺蒙        政府副镇长      武装部长   

宝照日格图    党委副书记    工会主席

单雅萍        党委委员      纪委书记

         党委组织委员  妇联主席

吕晓菊        党委宣传委员

李燕东        政府副镇长

李晓超        政府副镇长

         镇党群服务中心主任

赵海庆        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

  员:刘海明        镇社会治理办公室主任

史传广        东明公安派出所所长

邓云平        东明人民法庭庭长

王荣艳        东明司法所所长

         东明消防站站长

郑树辉        东明卫生院院长

程显涛        得胜卫生院院长

刘玉河        奈林卫生院院长

蔡云龙        东明中学校长

         东明学区校长

金常胜        奈林学区校长

高国军        得胜学区校长

         东明交警队队长

刘汉学        得胜交警队队长

李玉龙        东明供电所所长

高永军        得胜供电所所长

王海涛        东明自然资源服务所所长

颜景川        东明市场监管所所长

宁志清        党政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各嘎查村党支部书记

主要职责是:

1)研究决定全镇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意见;

2)领导全镇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

3)在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根据其类型,决定启动相应的专项预案和应急指挥部;

4)及时向委、报告在本镇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配合旗委旗政府在本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5)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向旗委旗政府提出启动上一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6)决定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状态的结束;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2.1.2成立东明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镇指挥部),在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总指挥:  王峰余        党委书记

副总指挥路凤海        镇党委副书记  政府镇长  

刘海龙        人大主席

          王贺蒙        政府副镇长  武装部长   

    员:宝照日格图    党委副书记  工会主席

单雅萍        党委委员  纪委书记

         党委组织委员  妇联主席

吕晓菊        党委宣传委员

李燕东        政府副镇长

李晓超        政府副镇长

         镇党群服务中心主任

赵海庆        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

刘海明        镇社会治理办公室主任

邓云平        东明人民法庭庭长

王荣艳        东明司法所所长

         镇消防站站长

郑树辉        东明卫生院院长

程显涛        得胜卫生院院长

刘玉河        奈林卫生院院长

蔡云龙        东明中学校长

         东明学区校长

金常胜        奈林学区校长

高国军        得胜学区校长

         东明交警队队长

刘汉学        得胜交警队队长

李玉龙        东明供电所所长

高永军        得胜供电所所长

王海涛        东明自然资源服务所所长

颜景川        东明市场监管所所长

宁志清        党政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各嘎查村党支部书记

成员单位:镇各应急委成员单位

镇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执行镇应急委的决定,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等工作;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所涉及的重大工作事项提出建议;

2)负责重大应急救援问题的调查研究、承办会议、起草地方性应急规章草案、重要文件等;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救援系统建设的措施和规划;

3)负责《东明镇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的修订工作;组织、指导和检查有关部门做好各类专项应急预案的修订和评估工作;

4)负责应急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和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可动员力量的培训指导工作;督促落实和检查指导各单位组织实施的预案演练工作;

5)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紧急预警发布和相关新闻报道的审核以及各新闻媒体的协调、接待等相关事宜;负责紧急救援、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应急常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6)负责指导和检查应急救援物资基地建设及物资储备工作;督办和协调应急救援所需资金、设备、物资的调拨、运输工作;

7)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建立覆盖全的应急信息系统和指挥平台,收集应急信息,并对重要信息提出处置建议报应急委;

8)负责接收和办理上级领导对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或需向旗政府应急办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督促落实主要领导和应急委领导有关决定事项和指示、批示精神,适时做好与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地的信息沟通工作;

9)负责与旗政府应急委专家组成员的联络;

10)负责与有关部门的业务联系;负责与毗邻苏木在信息沟通、应急支援等方面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11)承办镇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成员单位职责

贯彻落实指挥部决定,做好职责范围内应急工作情况处置、上报。

东明公安派出所:维护突发事件所在地的社会秩序和治安保护工作,密切注视与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组织当地群众撤离。

嘎查村民委员会:各嘎查村灾害信息员负责对灾情及时上报指挥部,并组织扑灭。当突发环境事件对农业、生态产生严重危害时,参与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镇财政管理办公室:组织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其他有关资金使用的的监督管理工作。

2.2办事机构

镇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社会治理办公室,日常值班工作由党政办公室承担。镇应急委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受和办理向镇应急委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指导全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收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组织专业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和提出预案启动建议;按照镇应急委的决定,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和善后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并进行事后评估;按要求发布有关信息。

2.3应急联动

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驻镇有关单位为应急联动单位。需要前述应急联动单位参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由负责应急指挥工作的镇应急指挥部向镇应急委员会报告,经镇应急委员会批准,由镇应急联动中心联络有关应急联动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报警、接警、处置、结束、善后和灾后重建环节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参与单位,必须在镇应急委的统一指挥下,充分履行职责,切实做到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紧密配合,高效运转。

3.1风险防控

(1)建立风险调查评估制度。镇政府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分析评估,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党委、政府,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2)完善风险防控体系。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嘎查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3)加强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城镇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须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

3.2监测与预警

3.2.1信息监测与报告

1)政府监测

镇应急委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监测、安全评价、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认真监测、收集分析各种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及时分别逐级向其上级报告。

2)公众报告

公民、组织发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当通过电话等各种形式向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有关专业技术机构报告。对多发、易发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事故灾难,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向镇政府有关部门、嘎查村民委员会通报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引发的事故灾难情况鼓励公民报警。

3.2.2预警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收集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征兆信息后,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

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可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一般预警(四级)由镇政府确定,较大预警(三级)由旗政府确定,重大预警(二级)由市政府确定,特别重大预警(一级)由自治区政府确定。法律、法规、规章对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或警示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提醒。

2)预警级别的确定程序。镇应急委办公室收集、核实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提出建议,报镇应急委按照权限决定预警级别,由镇政府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并报告上级政府和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镇人民政府。

3)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预警级别确定后,镇政府应当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各嘎查村灾害信息员等手段向社会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警报。条件具备的单位,应当通过电子显示屏、短信传播等方式转发预警警报。必要时组织人员采取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发布预警警报即标志进入预警状态,镇本级进入预警状态后,迅速做好预警和应急准备工作,有关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要进入待命状态。镇应急委办公室要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督促指导,确保预警决定顺利执行。

4)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开展加密观测,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②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③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④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⑤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⑥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⑦关闲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⑧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4)解除预警措施。镇突发公共事件牵头部门经过跟踪监测并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认为镇本级应当结束预警状态的,要及时向镇应急委提出建议。镇应急委接到建议后,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结束预警状态。决定结束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布方式按发布方式执行。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应急处置

3.3.1信息报告

1)镇应急委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随时接收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有关主管部门要向本级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其中,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信息,报送上级政府的同时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送本级政府的同时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和失联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镇应急委办公室逐步建立全镇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系统。广泛宣传110、119、120、122、镇应急委办公室电话4588040等报警电话。

2)遇到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嘎查村及有关部门要立即报告应急管理机构和相关专项应急管理机构,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3)接报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后,镇应急委要在2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向上级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害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4)因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或致使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人员在事件中伤亡、失踪、被困,需要向有关国家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国际机构通报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镇应急委要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

3.3.2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镇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处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嘎查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镇政府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3.4应急响应

3.4.1响应分级

Ⅰ级响应:事故影响范围半径大于1000米或者影响范围内生产生活人口大于1000人,本辖区应急力量无法完成管理,需要上级政府或部门协调、控制的。

Ⅱ级响应:事故影响范围超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社区、管区、辖区村范围,影响范围半径大于500米且小于1000米或者影响范围内生产生活人口大于500人且少于1000人,依靠本辖区应急力量无法完成应急管理,需借助周边或邻近单位力量的。

Ⅲ级响应:事故影响范围超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社区、管区、辖区村范围,但影响范围半径小于500米或者影响范围内生产生活人口少于500人,依靠本辖区应急力量可以完成应急管理的。

Ⅳ级响应:事故影响范围限于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社区、管区、辖区村内部,依靠事故发生单位本身可以完成应急管理的。

发生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启动镇级应急预案;发生Ⅲ级(较大)及跨区域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报旗政府启动级应急预案

3.4.2基本应急

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确定突发公共事件级别,实施分级响应之前,要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有针对性地采取如下应对措施: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紧急调配辖镇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划定警戒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波及其它镇的,要及时相互通报;其它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同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及时按程序向政府汇报,进入分级响应程序。

3.4.3指挥与协调

1)指挥与协调机制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镇政府立即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以下工作组:

抢险救援组:由武装部、东明公安派出所等部门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进行现场处置。根据需要,可以申请调遣驻地增援队伍。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镇社会治理办公室、卫生院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等工作。

交通管制组:由东明公安派出所负责,负责事发地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治安警戒组:由东明公安派出所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

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镇政府干部、各嘎查村负责人等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社会动员组:由党政综合办公室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综合信息组: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和档案归整工作。

生活保障组:由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新闻报道组:由的建设办公室负责适时向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做好自救防护等知识宣传。

应急状态时,镇政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并通报上级应急机构。上级应急机构在必要时,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协助配合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实施应急救援行动。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处置队伍必须在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协调帮助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突发公共事件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2)指挥与协调

镇应急委对全镇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提出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发布启动镇级相关应急预案的指令,或根据规定报请启动级应急预案;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处置行动,指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机构的应急指挥工作;责成镇应急委办公室向镇党委及旗委旗政府报告情况;协调事件发生镇域人员的疏散或转移;协调现场警戒和道路等交通管制;协调对伤员的急救;协调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协调应急救援通信、物资征调及其运输等保障工作;必要时商请军队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处置行动;领导事件善后处理及恢复重建工作等。

3.4.4应急联动

镇应急委及其办公室平时应加强与上级驻本地单位的工作联系,通报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共同组织应急演练。

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应急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救援与处置行动。所有参与现场救援的应急力量要服从镇应急委的统一指挥协调,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3.4.5扩大应急

镇应急委应当及时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状况,对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的,必须及时报告上一级应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达到较大(Ⅲ级)标准时,由镇应急委报旗,启动级应急预案。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后,我镇相关应急预案随之启动。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难以有效控制或可能难以控制事态时,镇应急委及时按规定请求旗政府级有关部门调集专业救援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

应急预案启动后,专业应急队伍、装备等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集结到位并赶赴现场,有关领导、专家等在接到命令后应迅即到位。

3.4.6处置措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以下举措实施主体为旗级及以上党委、政府,镇应急委应积极配合行动,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级以上党委、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迅速获取现场信息。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观测预报、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救治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救援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和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铁道、交通运输、民航、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④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⑤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⑥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⑦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以及大灾之后无大疫。

⑧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⑨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受、管理、分配好救灾捐赠款物。

⑩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⑪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⑫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级以上党委、政府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政机关、军事设施、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交通运输保障、通信保障、现场信息保障、医疗保障、物资装备保障、救济救灾保障、社会秩序保障、新闻保障、勤务保障、专家保障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应组织编制并指导地方相关部门编制相关保障工作手册,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

4)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自治区党委、政府或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5)紧急状态发生或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逐级上报上级部门决定。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依法立即通过新闻媒体公布。

3.4.7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以及危险因素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解除预警及应急措施,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对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由上级政府决定。

3.5恢复与重建

3.5.1善后处置

镇应急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必要时报请镇应急委协调镇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或组织协调善后处置工作。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通过善后处置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3.5.2调查与评估

突发公共事件的牵头主管部门按照有关程序组织或参与事件的调查处理,及时、准确地查清事件性质、原因和责任,总结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自应急状态解除的决定公布之日起15日内形成书面调查评估报告报镇政府,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件概况,事件的起因,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以及对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影响,应急处理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以及恢复重建措施等。重大事项由镇政府向旗政府专题报告。镇应急委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镇党委、镇政府汇报。

3.5.3恢复重建

健全镇里统筹、各单位团体为主、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受灾情况、恢复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按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镇政府要及时组织和协调公安、交通、铁路、民航、邮电、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进行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级政府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援助的,由镇政府提出请求。

3.6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行动。

一般(IV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8小时内应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镇应急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由镇政府指定,有关新闻发布工作由镇应急委办公室和负责处置事件的有关部门负责。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应同上级政府保持口径一致。

(1)镇应急委办公室要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对于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监测与预警”的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镇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跨行政区划的突发事件,由相关党委、政府共同负责,必要时,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统筹协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党委、政府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未经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党委、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准备与支持

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并认真落实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等方面的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4.1人力资源保障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国家队、主力军。应当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必要时可借助级以上地方政府救援力量。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可借助级以上应急管理、公安、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卫生健康、文化旅游、能源、新闻宣传等主管部门建设和管理的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3)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第一时间处置的重要力量。镇党委政府及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4)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有序参与应急教援工作。

4.2财力保障

1)镇党委、政府要保障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救灾工作资金由镇应急委办公室提出,经镇财政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启动市级应急响应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请求旗政府、市财政予以适当支持。

3)镇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报镇政府审批。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5)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向保险公司办理法定保险,鼓励公民、组织购买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

4.3物资装备

要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1)镇应急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镇财政负责基本生活用品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费品的储备管理工作。镇财政党政办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镇重要应急转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2)镇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4.4人员防护保障

1)镇人民政府要指定或建设与当地人口密度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能够安全、有序地转移和疏散。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规定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2)在应急工作中,镇政府及其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征用机关、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营业场所,作为临时应急避难场所。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在突发公共事件期间,有临时安置灾民的义务和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

3)村镇建设中心在进行村镇规划、村镇公用设施建设和管理时,应当充分考虑突发公共事件安置人员的需要,使部分公园、广场、人防设施、体育场馆等具有接纳紧急避难人员的功能。

4.5医疗卫生保障

1、教科文体卫事业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加强公共卫生体系的应急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应急处理机制、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医疗救治系统、卫生监督系统和信息支持系统,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2、建立覆盖全的动态数据库,做好应急医疗救护队伍、疾病控制队伍、医疗卫生设备等资源的调度工作。

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需要,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应当采取公众自救、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信息与通信保障

1)镇应急委办公室应当建立科学的应急信息档案,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处理工作。要加强以嘎查村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作用,要引导和借助社会资源,建立健全群众性的自救互救组织。有关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大中型工业企业以及危险化学品等企业,要根据本单位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可能性和应急工作的需要,组建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在本单位进行先期处置,必要时为其它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支援。

2)要建立由机关干部、民兵组成的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并建立档案,作为应急救援的重要后备力量。确定一批有相关领域抢险救援能力的单位作为抢险救援后备队伍,并掌握其装备、人员构成等情况。

3)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于每年的1月底前向应急委办公室报告本地、本部门应急队伍体系的编成要素、装备状况、培训计划等基本情况。重大情况的变更要及时报告。

4)要不断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技术装备,提高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的科技水平,并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究开发作用。

4.7治安保障

1、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派出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并会同公安部门制定治安维护应急保障预案,明确在应急状态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应做的各项工作。

2、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镇派出所要迅速组织力量,对现场进行警戒和治安管理,并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线和安排警戒人员;协助有关部门及时疏散灾民和伤亡人员,维护社会秩序,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人群、重要设施和重要物资,特别是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的警卫及防范保护;协助有关部门及时疏散灾民和伤亡人员;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安委会应当积极组织事发地嘎查村,有效发动群众,开展治安联防,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好社会治安秩序。

4.8法制保障

要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通过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法制建设,使全镇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尽快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根据全镇应急工作的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制定和完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做好有关行政复议、信访复查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执行预防、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加强检查督促,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发现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进一步完善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执法违法、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坚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9交通运输保障

1)东明公安派出所负责牵头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2)要加强应急交通保障,为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处置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顺畅的交通保障条件。

3)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要及时对事件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加强交通战备建设,确保组织和调集交通工具应急,紧急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必要时,要依法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4)应急交通保障的相关责任单位必须全力以赴,确保应急工作所需的物资、器材和人员能够按时输送到指定位置。

5预案管理

5.1公众宣传

(1)司法所应当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可公布的应急预案作为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通过图书、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镇党委、镇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我镇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镇级公众号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5.2应急培训

1)全镇干部应当认真学习应急工作知识。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学习总体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把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等应急管理知识纳入日常学习培训内容。

2)有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主管人员的培训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

3)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的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应当接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的培训,掌握应急工作管理和应急处置的专业知识。

5.3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2)镇党委、政府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嘎查村委会、企业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开展经常性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通过演练检验和提高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指挥的综合能力。

3)参加预案演练的队伍主要包括公安消防、医疗救护、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环境保护以及水、电、油、气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行业单位。

4)预案演练从形式分为实地仿真演练、机关作业演练和网络模拟演练。

5.4评估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应急预案衔接”部分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4)各嘎查村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6监督检查与奖惩

6.1监督检查

1)镇应急委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镇应急委办公室应当定期调查可用于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的社会存量及分布情况,并确定预备调用的对象。预备调用装备的所有者要确定人员负责对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使之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并及时更新、补充。在该装备用于应急处置工作时,要派出专业技术人员跟踪服务。

6.2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2)公民按照党委、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镇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怃恤。

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政府或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不服从上级行政机关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的;

不按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工作的;

不按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工作、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的;

不按规定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监测网络、统一信息系统的;

向上级行政机关谎报、瞒报、漏报、缓报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

不按规定报送、公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或者报送、公布虚假信息的;

不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公共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措施,导致发生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害的;

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

不按规定公布有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决定、命令或者指示的;

不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贪污应急资金或者物资的;

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公民、组织的财产的;

不及时归还征收、征用的公民、组织的财产,或者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其它违反本预案和有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

4)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违反本预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单位、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工作、宣传普及应急常识的;

生产经营单位和人群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不按规定制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的;

有关企事业单位未按要求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的;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不服从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和指令,不听从调遣的;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不进行宣传动员、组织开展救助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的;

不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

交通运输经营单位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和人员的;

其它违反本预案规定的情况。

5)有关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预案和其它有关规定,不按要求报道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擅自发布未经审查的材料或者报道虚假情况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附则

7.1预案体系与管理

1)镇总体应急预案:本预案由镇政府制定,经镇党政班子会议审议通过后报旗政府备案。镇应急委每年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总结,并根据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实践和新的法律、法规规定对本预案实行评审,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

2)各嘎查村、企业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各单位应当根据镇政府的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制订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报镇政府备案。

7.2解释与实施部门

本预案由镇政府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镇应急委承办。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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