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11-07 浏览次数:32

近日,自治区民政厅会同党委金融办、发改委、公安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内蒙古监管局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按照《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9号)要求,自治区民政厅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会同党委金融办、发改委、公安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内蒙古监管局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面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有效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市场秩序。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以总则、预收费要求、协议管理、资金使用及退费、预收费管理、监督管理、附则七个方面提出34条具体条款。该文件进一步明确了预收费定义、分类、标准以及管理措施,建立预收费监督管理机制,为开展预收费监管工作提供政策依据。

(一)明确养老机构预收费定义。养老机构预收费是指养老机构提前向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收取一定额度费用,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提供相应养老服务的行为。主要包括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

(二)明确养老机构预收费要求。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会员费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6倍。

(三)指导做好养老机构预收费协议管理。养老机构应当充分保障老年人及其代理人知情权,出具风险提示函、收费凭据,并签订合同,明确收费标准、权利义务、退费处理、争议解决等事项。

(四)指导做好预收费资金使用及退费。规定养老机构预收费用主要用于抵扣老年人入住机构期间需要支付的费用、弥补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或者发展本机构养老服务业务等主营业务,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不得用于股权、证券、债券、期货等投资及借贷,不得用于不动产。

(五)多举措强化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押金、会员费应当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和风险保证金等方式管理。盟市民政部门会同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制定存管的具体要求、办理程序、养老机构和存管银行的权利义务等存管规则,通过公开采购、遴选等方式确定承接业务的商业银行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养老机构在公布的名单范围内,自主选择存管银行,与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存管银行签订三方存管协议,开设专用存款账户。存在预收押金、会员费情况的养老机构应在三十日内全部转入存管的专用存款账户。养老机构预先收取的养老服务费应当全部及时存入其基本存款账户。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要留存一定金额的资金作为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不得低于该账户近三年会员费总额 10%,且不得低于该账户当前余额20%。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出现资金异常流动、账户余额达到风险保证金最低比例时,除办理退费外,存管银行不得为养老机构办理支出,同时应当向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风险提示。高风险交易、大额交易、异常与可疑交易、非指定用途资金使用属于资金异常流动。

(六)保障组织措施。民政、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公安、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与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金融监管分支机构要加强部门协同,要依法规范、监督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为老年人交纳预收费提供风险保障。

解读机构:奈曼旗民政局

解读人:贾轶

职务:党组书记、局长

联系电话:0475-4212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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