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林业和草原局将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苏木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4-11-24 浏览次数:9

为进一步加强林草资源管理,规范林草行政执法工作,依据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奈曼旗林业和草原局决定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第三十二条“在沙化土地封禁期或者休牧期内放牧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或者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按每只(头)并处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奈曼旗各苏木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使,(《行政执法委托书》见附件),委托期限自2024年12月9日起至2025年12月8日止。

公示期自2024年11月24日至2024年12月8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报告至奈曼旗林业和草原局。

联系地址:奈曼旗大沁他拉镇北郊街林业和草原局

受理部门:奈曼旗林业和草原局

联系电话:0475-4212278

附件:行政执法委托书.doc

 

 

奈曼旗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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