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王某某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活动案

发布日期:2024-12-24 浏览次数:78
      2024年6月13日,奈曼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驾校整治检查时,发现王某某存在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当事人王某某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告知当事人王某某未经备案不得再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2024年8月6日9时,执法人员在驾校整治检查时,再次发现王某某在舍力虎大街中段依然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该行为属于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且拒不整改。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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