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工业和信息化局
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旗委、旗政府、旗安委办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升行业本质安全水平。同时,为规范干部职工日常行为,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奈曼旗工业和信息化局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工作制度》。请局机关、相关企业工作人员认真贯彻落实到日常工作中,自觉遵守、长期坚持。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工信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工信局全体工作人员及通辽市工信局、奈曼旗政府相关文件要求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企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条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工信局成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局安全生产工作,包括:
1. 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 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局安全生产工作。
3.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调查处理。
4. 负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
5.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 局机关、企业要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工信局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各股室、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局长对本局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股室、企业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第八条 工信局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企业要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自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九条 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3.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4. 安全设施设备完好情况。
5. 危险作业和特殊作业管理情况。
6. 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
第十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必须立即报告,不得隐瞒、谎报、迟报。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事故原因、责任,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事故调查结果。
第十二条 工信局及相关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并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应急值守工作制度
第一条 局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局值班工作安排,承担局值守应急工作职责,履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收集汇总、报告职能,办理相关来电来文。
第二条 局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局值守应急工作,监督、检查、通报全局值守应急工作情况,接收、转办、跟办相关紧急重要事项。
第三条 值守应急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天分日、晚两班,每班1名带班领导,1名专职值班员,班次内实行带班领导负责制。
第四条 值守应急实行首问负责制度,第一个收到突发事件信息或预警信息的值班员是该信息报送处理的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必须详细询问信息来源单位,全面掌握首报信息的要素,按照值守应急工作程序快速、完整、准确地报送和处理,并负责回答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内容及其报送、处理情况。
第五条 值班员应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奉献精神,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政治敏感性,具有严谨细化、热情周到、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和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文字综合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 局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提前制定值守应急值班安排表,报局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值班员要检查并确保值班电话、传真、专用值班手机及本人手机畅通,及时接听电话、传真和网络信息,擅于识别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或预测预警信息的真伪,对有疑问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或预测预警信息,要及时与有关地区或部门联系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八条 值班员值班期间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禁做与值班工作无关的其他事情,不得擅离职守,严禁迟到、早退、擅离岗位,如遇特殊情况,需请人代班、换班或请假时,须经局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批准。
第九条 局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突发公共事件善后处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随时掌握善后处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领导报告,事件处理终结后,将所有材料装订成卷存档备查。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安全生产例会是工信局为了加强工信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定期召开的会议。会议的目的是总结分析安全生产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推动工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持续改进。为保证会议高质量召开,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参会人员
(一)安全生产例会由工信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小组组长负责主持。
(二)参会人员为:工信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体人员及相关企业负责人参加。
第二条 会议制度
安全生产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时间设定为季度初,也可根据当前的安全重点而定。
(一)会议内容
1.学习传达、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指令和规章制度等。
2.根据上级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要求的实际情况,提出工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及工作措施。
3.分析安全生产情况,査找倾向性、关键性问题,研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隐患,制定超前性对策措施和解决方案,确保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跟进落实
1.监督整改进度:对发现问题提出的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跟进,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2.定期汇报整改成果:要求责任部门定期汇报整改成果,评估整改效果。
3.持续改进:根据整改情况,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水平,推动工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持续改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观和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自治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下简称隐患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坚持源头防范、系统治理、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夯实企业安全基础。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工作机制,明确本单位负责人和各级、各岗位人员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租赁给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并对承包、承租单位的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发现承包、承租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督促其治理。
第五条 局党组和分管相关安全生产行业领域负责人应当重视和推动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依法履行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对奈曼旗内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完善生产作业现场检查表、告知卡(单)、公示牌(板)等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工具,用于各项目部、施工班组的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控
第七条 开展执法检查,以法治手段倒逼“后进”企业有效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具体履行下列风险管控责任:
(一)应建立包括辨识部位、存在风险、风险分级、事故类型、主要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的风险管控制度;
(二)根据生产工艺、设备、设计等环节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将风险管控纳入年度教育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从业人员熟悉掌握相关知识技能;
(四)编制本单位风险管控清单,并建立预报预警机制;
(五)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报送重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等基本信息。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下列内容开展全面安全风险辨识:
(一)生产工艺和生产技术;
(二)普通设备设施和特种设备,能源隔离、机械防护等涉及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及其检验检测情况;
(三)建筑物、构筑物、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生产经营环境,以及与生产经营相关相邻的作业环境、场所和气象条件;
(四)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安全防护状况和安全作业行为;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教育培训、现场作业、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六)其他可能产生安全风险的因素。
第九条 对安全风险按照“一风险一措施”要求和“红橙黄蓝”四色进行分级分类精准化管理,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四个等级,对应使用红、橙、黄、蓝四色标注:
(一)重大风险(红色风险):危险因素多,管控难度大,如发生事故,将造成特大经济损失或者特大伤亡事故;
(二)较大风险(橙色风险):危险因素较多,管控难度较大,如发生事故,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重大伤亡事故;
(三)一般风险(黄色风险):风险在受控范围内,如发生事故,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重伤事故;
(四)低风险(蓝色风险):风险在受控范围内,如发生事故,将造成一般经济损失或者轻伤事故。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风险辨识和分级结果,编制风险管控清单,实施风险分级管控。风险管控清单应当包括风险点名称、风险描述、可能导致后果、风险等级、风险管控措施、管控层级、排查频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
对重大风险应当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并建立包含风险部位、责任部门、责任人、风险评估情况的档案,档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完善。
第十一条 盐业、民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废弃处置以及使用危险物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进行全面风险辨识和评估,旗工信局提供相关的协助工作。存在重大风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于下一年重新对重大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
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修改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的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原辅材料改变时,或者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分别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标明主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事故隐患类别、事故后果、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等内容。
对存在风险的工作场所、岗位和有关设备设施,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强化危险源监测和预警。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企业健康发展和社会经济稳定运行,为了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社会大众查找身边安全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切实强化全旗工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受理范围
(一)对属于以下领域,以我局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根据“谁主管、谁受理、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对举报人依法实施奖励。
1.有私自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行为嫌疑的。
2.有私自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行为嫌疑的。
3.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嫌疑的。
4.通信设施建设项目在施工中存在安全事故隐患行为嫌疑的。
5.有无证批发食盐行为嫌疑的。
(二)对不属于我局管辖范围的举报,接到举报后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二条 不予受理情形
(一)同一举报事项已经受理,举报人再次举报的。
(二)无明确的举报对象、举报事项以及违法违规事实不清楚的。
(三)向我局提出意见建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以及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节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四)其他依法依规判定不予接收的。
第三条 奖励办法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经调查属实的,由我局参考《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规定,依据举报的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荣誉奖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四条 保密措施
受理举报后,我局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严格保密。参与举报受理、核查、办理的有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依规严肃追究。
第五条 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以采取电子邮件、电话、函信等方式举报。
举报电话:0475-4212818。
举报邮箱:nmjwbgs@163.com。
函信地址:奈曼旗生态大街党政综合楼406室。
安全生产追责问责制度
第一条 工信局安全生产追责问责制度主要包括对局机关党政领导干部、各股室、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失职行为的责任追究。
第二条 此制度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地方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对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等行为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追责。
第三条 追责方式包括局内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等,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还要依法上报、调查处置。
第四条 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方面,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将依法上报旗政府、旗安委办,并建议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此外,工信局还会通过专项排查整治工作、驻点监督、群众监督等多种方式,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第六条 为了确保修订后的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局机关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人员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做到安全生产和生产管理、行业管理、业务管理工作相融合。对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或者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相关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
附 则
本机关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工作制度与上级文件有抵触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本机关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工作制度自党组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