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水务局关于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 内非法采砂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12-19 浏览次数:1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确保河道、水库行洪畅通、安全度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杜绝阻碍防洪安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河湖保护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河道砂石是国家资源,为保护国家资源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严禁非法盗采砂石现象发生。

二、非法开采砂石行为会破坏堤防、护岸等防洪工程和设施,影响河势稳定和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破坏生态环境,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严重影响。

三、对参与或庇护非法河道采砂的国家公职人员、村组干部,一律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从严查处;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必须报旗行政审批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旗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开采的砂石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格落实河湖长制乡(镇苏木)村两级河湖长要自觉担负属地监管责任,水利部门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行为,对全范围内河道不定期进行巡逻执法,对涉黑涉恶,煽动、组织和实施暴力抗法的,将配合公安机关从重从快予以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对发现非法河道采砂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水行政部门将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

、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举报电话:4213478

举报地址:奈曼旗大沁他拉镇王府街7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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