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确保河道、水库行洪畅通、安全度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杜绝阻碍防洪安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河湖保护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河道砂石是国家资源,为保护国家资源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严禁非法盗采砂石现象发生。
二、非法开采砂石行为会破坏堤防、护岸等防洪工程和设施,影响河势稳定和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破坏生态环境,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严重影响。
三、对参与或庇护非法河道采砂的国家公职人员、村组干部,一律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从严查处;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必须报旗行政审批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旗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开采的砂石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格落实河湖长制。乡(镇、苏木)村两级河湖长要自觉担负属地监管责任,水利部门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行为,对全旗范围内河道不定期进行巡逻执法,对涉黑涉恶,煽动、组织和实施暴力抗法的,将配合公安机关从重从快予以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对发现非法河道采砂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水行政部门将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举报电话:4213478
举报地址:奈曼旗大沁他拉镇王府街7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