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政策解读二

发布日期:2024-10-24 浏览次数:11

政策原文

一、全面清理阻碍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法规政策。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清理工作,以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妨碍要素平等获取和自由流动、妨碍商品和服务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以及行政监管执法、司法保护等为重点,全面清理歧视和区别对待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不同地域企业的规定特别是对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存在歧视的规定,破除不合理限制,调动各类企业积极性创造性。健全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企业意见收集反馈等长效工作机制。

政策解读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联合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专项清理,明确重点清理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妨碍要素平等获取、自由流动和商品、服务自由流动等6方面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细化清理工作责任和时限,全面、系统梳理全区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及时清理阻碍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解读】

政策原文

二、规范涉企行政审批程序。全面梳理行政许可、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取消各类政务服务事项中无设定依据的前置条件,清理部门间“互为前置”的审批条件。梳理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全面清理无法定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压减办理行政审批、备案等所需的中介服务材料。加强对行业领域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指导,推动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政策解读

重点开展全区行政许可事项全要素标准化工作。采取以业务规则主导、技术手段控制的模式,推进行政许可事项在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四级的联动和标准统一。以依法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为基础,实现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四级行政许可事项一张清单管理,不断提升标准化和便利化水平。

着力推动中介服务“清单之外无中介”清单之内进超市”。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主要是指在开展行政审批、行政备案的过程中,由专业机构提供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有偿服务行为,实际上就是审批、备案过程中的“特殊环节”。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从规范中介服务和引入多元竞争两个方面开展具体工作,为企业营造公平、规范、高效的中介服务环境。规范中介服务方面做“减法”。组织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保留依法设定的,清理于法无据的”原则,对技术审查、论证、评估等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形成了全区三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两张清单”,为全区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奠定了良好基础。从引入多元竞争方面做“加法”。在事项规范的基础上,对内蒙古自治区网上中介服务超市进行了升级迭代,将申请人(特别是民营企业)和审批部门“找中介”的过程推向市场化管理,以引入多元竞争的方式,进一步推动中介服务降成本,以实际行动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解读】

政策原文

三、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围绕企业从开办到注销全生命周期重要环节,推动信息变更、水电气暖网联合报装、信用修复、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核查、破产信息核查、注销登记等事项线上线下集成办理。持续推进“一件事”改革扩容,逐年分批次推出关联性强、办事需求量大的跨部门、跨层级涉企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清单。

政策解读

“高效办成一件事”作为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的重要抓手,2024年,重点聚焦群众和企业办事服务中的突出问题,内蒙古自治区推出13个“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其中涉及民营经济的有8项,分别为企业信息变更、开办运输企业、开办餐饮店、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信用修复、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核查、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企业注销登记,目前均已上线运行。

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的原则,从企业和群众视角出发,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加强整体设计,推动模式创新。一是加强政务服务渠道建设,推进线下办事“只进一门”、线上办事“一网通办”、企业和群众诉求“一线应答。二是深化政务服务模式创新,推进跨部门跨层级事项集成办、容缺事项承诺办、异地事项跨域办、政策服务免申办、三是强化政务服务数字赋能,以政务服务平台为依托,着力提升政务数据共享实效,持续推动新技术全流程应用。四是推动政务服务扩面增效,强化帮办代办、公共服务供给和增值服务,打造定制化、智能化、精准化的惠民助企服务。【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解读】

政策原文

四、深化政务增值服务。依托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民营企业服务专区,优化窗口布局,重塑办事流程,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全程帮办代办等衍生性增值服务。优化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功能,打破信息壁垒、区域限制、行业限制,为民营企业提供资质登记、信息公示、信誉推介、服务采购、中选公告等服务。全面提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企业服务专席效能,建立诉求快速处置机制,实现涉企诉求分类处置、限时办结、专人督办、专人回访的全闭环管理。

政策解读

充分发挥企业服务专区、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和12345热线企业专席的综合服务优势,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增值服务。一是打造为企业提供咨询、全程帮办代办、辅助业务申报等全要素、多样化的政务服务综合体。内蒙古自治x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印发《全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企业服务专区的实施意见》,在全区123个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企业服务专区,围绕企业开办、建设、运营、退出等阶段办事需求大、关联度高、企业获得感强的高频事项,深化-类事”场景梳理,改进办事流程,整合办事区块,优化窗口布局,将“面对面”窗口审批转变为“肩并肩”陪伴服务,提供集成化、标准化、专业化“一站式”服务,协助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投资建设、惠企政策等全方位的需求。二是优化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搭建公开、公平、透明的中介服务网上采购平台,着力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打破信息壁垒、区域限制,解决中介服务信息不透明、行业垄断等问题。民营企业“零费用”入驻中介超市后,可报名参选符合条件的项目,通过资质条件、项目报价整体展现自身的竞争力,企业中选公告在首页进行公示。中介超市全程记录交易过程信息、办理结果、履约情况和服务质量,对信誉等级高的民营企业优先推介,对失信中介机构进行相应处理,保障服务的透明度和质量,推动中介服务规范化、透明化。三是强化12345热线企业专席服务能力。优化企业诉求分类,对营商环境标签、服务工单受理、数据字典等接口进行调整,并汇聚相关数据,实现涉企诉求受理、办理、督办、回访全流程闭环管理。推动政策信息准确、及时、有效地更新、审核和运用,推进涉企服务事项、涉企政策、审批流程时限等更多知识内容向基层工作人员和社会开放,及时高效答复涉企诉求。每月对12345热线企业专席受理情况进行梳理分析,服务企业更加有针对性和有效性。【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解读】

政策原文

五、加快补齐融资服务短板。建立民营企业信用融资风险分担机制,设立不低于1亿元的民营中小微企业信用融资风险分担资金,与各类融资担保平台、金融机构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提高民营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加大民营小微企业首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优化自治区级征信平台功能,提升征信服务效能。整合功能重复或运行低效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将内蒙古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设立为自治区级唯一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积极开发符合民营经营主体融资需求的信用融资产品。推动自治区级征信平台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金融机构对接,为金融机构向民营经营主体发放信用贷款提供精准化、定制化的信用服务。

政策解读

背景:“信易贷”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一项信用应用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机制的工作部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探索开展“信易贷”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43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银保监会关于深入开展“信易贷”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通知》(发改财金〔2019〕1491号)的相关要求,多年以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积极推动内蒙古自治区“信易贷”工作的落地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各部门发挥业务优势,以不同形式开展了内蒙古自治区的“信易贷”工作。截至2024年7月底,内蒙古自治区已拥有内蒙古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银税互动”平台等9个信易贷”融资服务平台。

为解决受银企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制约,中小微企业贷款可得性不高、信用贷款占比偏低等问题,进一步发挥信用信息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推动建立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长效机制,2021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 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国办发[2021〕52号)(以下简称《52号文》),为贯彻落实《52号文》要求,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依托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全国融资服务平台省级节点,通过国家层面推送和自治区层面共享等方式,全面归集包括纳税信息、生态环境领域信用、不动产信息、行政强制信息、水电气费缴纳信息和科技研发信息等14大类37小类涉企信用信息并依法依规推送至各类银行和金融机构,为其向中小微企业开展信用融资服务数据支撑。全国融资服务平台省级节点目前已实现向企业用户提供发布融资需求,农牧业融资担保,在线公证,仲裁等综合服务功能,联通辖区内5个自治区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内蒙古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内蒙古“蒙享+”信用应用服务平台、内蒙古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内蒙古“银税互动”服务平台),3个盟市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包头市信易贷平台、呼伦贝尔市信易贷平台、赤峰市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注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超55万家,已发布金融产品超2100个,登记有融资需求的项目数量超24万个,全区通过自治区节点已实际发放贷款超530亿元,其中纯信用贷款超288亿元。

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信易贷”工作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内蒙古自治区“信易贷”平台散、小、弱,信用贷款少,功能单一,运营资源不足,风险缓释功能不足,未建立由国企主导的省级征信平台等问题仍然突出,中小微民营企业获得感不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更好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普惠融资服务平台体系,有效提升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融资便利水平,2024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要求加强地方平台整合和统一管理,拓展提升平台服务功能,强化政策支持保障。

主要内容:(一)建立缓释机制,降低融资风险。为贯彻落实《52号文》,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予以合理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市场化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合理分担信用风险。为贯彻落实《15号文》,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本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予以适当支持,引导地方平台和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合作,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等要求。《意见》提出,要建立民营企业信用融资风险分担机制,设立不低于1亿元的民营中小微企业信用融资风险分担资金,与各类融资担保平台、金融机构建设风险补偿机制。

(二)整合融资平台,拓展平台功能。为贯彻落实《15号文》,加强地方平台整合和统一管理要求,《意见》提出,要整合功能重复或运行低效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将内蒙古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设立为自治区级唯一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积极开发符合民营经营主体融资需求的信用融资产品。同时,鼓励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提高民营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加大民营小微企业首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

(三)强化平台对接,提升征信服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总理李强3月2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关于“要立足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的定位,加强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的统一规划、优化整合和信息共享,并与现有征信体系等做好衔接”等指示精神。《意见》提出,要优化内蒙古自治区级征信平台功能,提升征信服务效能。同时,推动内蒙古自治区级征信平台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金融机构对接,为金融机构向民营经营主体发放信用贷款提供精准化、定制化的信用服务。

目前,为贯彻落实国家《15号文》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党委金融办、工信厅、市场监管局、政数局于近期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融资便利水平工作方案》(内发改财金字[2024〕772号)。下一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按时完成内蒙古自治区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的整合上线,用足用好1亿元的民营中小微企业信用融资风险分担资金,推动建立自治区、盟市、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切实为民营中小微企业在申请贷款中提供融资便利。推动内蒙古自治区征信平台、征信机构做好金融机构与经营主体线上线下多渠道融资服务,利用信用信息实现金融机构对经营主体的精准画像,提升放款质效。【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读】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的实施意见》(内发改财经函〔2024〕287号)文件要求,7月底前完成内蒙古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从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剥离工作,并更名为内蒙古自治区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目前,着手申请新域名。待剥离完成后,将于2024年12月底前完成“蒙享+”信用应用服务平台、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个体“蒙信贷”平台的整合工作。【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解读】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做好普惠信贷工作要求,督促银行机构聚焦小微企业经营性资金需求,保持合理的信贷支持力度,改善信贷供给结构,加大小微企业首贷、续贷投放,推广更加便捷灵活的信贷产品,不断提升服务覆盖面和满意度。

按照总局做好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要求,推进加强和改进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督促和引导银行机构建立健全民营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提高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加大正向激励力度,推进民营企业融资规模稳步扩大,融资成本逐步下降并稳定在合理水平,合理提高信用贷款比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

一、针对“五、加快补齐融资服务短板”中的“优化自治区级征信平台功能,提升征信服务效能”“推动自治区级征信平台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金融机构对接,为金融机构向民营经营主体发放信用贷款提供精准化、定制化的信用服务”两项措施,提供如下政策解读内容;

2023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将内蒙古自治区工信厅主导建设的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作为自治区级征信平台向人民银行总行进行推荐,平台建设工作由自治区工信厅主导并进行业务指导,平台的官方名称为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2024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 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国办发〔2024〕15号),提出“对功能重复或运行低效的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进行整合,原则上一个省份只保留一个省级平台”。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即自治区级征信平台也在整合范围内,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各类融资信用平台正在逐步整合,我行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批示要求,配合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落实好平台整合相关工作,在平台整合过程中研究并提出丰富平台功能、提供信用服务相关建议。

二、针对“五、加快补齐融资服务短板”中的“鼓励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提高民营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加大民营小微企业首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措施,提供如下政策解读内容:2023年11月,人民银行会同七部委出台《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 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银发【2023〕233号),明确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合理提高民营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民营企业贷款尽职免责机制,充分保护基层展业人员的积极性”。同时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首贷、信用贷支持力度。积极开展首贷客户培育拓展行动,加强与发展改革和行业管理部门、工商联、商会协会对接合作,挖掘有市场、有效益、信用好、有融资需求的优质民营企业,制定针对性综合培育方案,做好融资对接,提升民营企业的金融获得率。强化科技赋能,开发适合民营企业的信用类融资产品,推广“信易贷”模式,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持续扩大信用贷款规模”。2024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会同十四部门制定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重点任务分工方案,针对各项重点任务举措明确牵头部门和落实单位,联合相关牵头部门切实发挥组织引导作用,多措并举推动自治区民营小微金融服务工作取得良好成效。【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解读】

政策原文

六、规范兑现招商引资承诺。开展招商引资承诺不兑现或兑现不到位问题专项整治,畅通受理渠道,列出问题清单,加快整改整治。组织各地各部门对承诺的政策、签订的协议,逐一确定兑现时限;对因违法违规承诺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承诺事项无法兑现的,逐一合理确定补偿措施。建立招商引资承诺兑现通报机制,对因违法违规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处理。加强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协议特别是“一事一议”类政策的合法性审查,重点审查财政补贴、税费减免、用地等方面违法违规招商政策,以及突破资源环境制度和政策规定、违规举债招商引资等行为,防止作出不切实际、超出地方能力的承诺。

政策解读

一、推动商务领域诚信建设。诚信建设工程是今年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的六大工程之一。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七次全会暨全区经济工作会议、2024年全区招商引资暨诚信建设会议精神,今年以来,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区开展诚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4]9号)要求,制定商务系统《政务诚信建设任务清单》、召开诚信建设工程推进会。

二、开展诚信建设大起底行动。围绕近年来招商引资落地的重大项目开展大排查、、大起底工作,重点针对政策兑现、审批手续办理、生产要素保障等环节,集中进行招商引资承诺不兑现或兑现不到位问题专项整治,对全区典型失信案例进行曝光。以盟市为主体,对未按约定履约践诺的项目,依照不同情况,制定具体的化解方案,逐项销号。规范兑现招商引资承诺,保护民营企业权益,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畅通监管受理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与政府失信违约投诉窗口、96888 民营企业服务热线、、“蒙企通”平台等受理渠道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受理招商引资各类投诉举报。健全透明招商机制。内蒙古自治区和各盟市投资促进部门在官方网站建立招商引资信息发布、项目推送和分享机制,及时发布招商引资产业政策和重点项目清单,加大内蒙古营商环境、产业政策、资源禀赋重点经合项目的宣传力度,推广使用招商引资项目统一协议参考文本。

四、加强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加强招商引资项目签约前会商审查,对拟签订的投资协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将合法性和公平竞争性审查作为项目签约前置条件,避免出现超国家、自治区规划范围承诺等情况发生。坚决制止通过财政奖补、税收优惠、土地优惠、过度配置资源、违规举债等政策举措进行招商引资。

五、建立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为推动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建设,确保项目早竣工早投产早达效,探索建立重大项目首谈首签报备机制、项目信息分享机制、重大项目全区审核机制、签约项目履约备案机制、承诺兑现通报奖惩机制,以及招商引资事后评价管理的综合绩效评价机制,建立涵盖研判、洽谈、签约、审批、开工建设、投产达效各阶段的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形成全流程跟踪、全过程服务、全方位诉求的闭环管理,助力投资内蒙古自治区的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全力支持和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六、构建招商引资“一盘棋”工作格局。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以优化营商环境为重点提升招商引资水平,着力规范招商行为,防止全区招商引资内卷内耗,加快形成全区上下高效统筹、合作联动、竞争有序的招商引资“一盘棋”工作格局,擦亮“投资内蒙古”地域特色招商引资品牌,促进全区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

下一步,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将持续发挥招商引资牵头部门统筹抓总作用,通过招商领域诚信建设,规范各级政府招商引资秩序,打造聚商气拢人气的良好发展环境,让投资兴业内蒙古自治区的厂大民营企业安得下、能扎根、发展好,为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动能。【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解读】

政策原文

七、全面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健全解决拖欠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账款长效机制,巩固无分歧账款动态清零成果,限期完成存量有分歧拖欠账款清零工作,建立新发现拖欠账款动态清零机制。完善清理拖欠账款工作与审计、督查、巡视巡察等常态化对接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组织清偿责任主体通过平等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账款分歧,多渠道统筹资金资产资源,限时清偿到位。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清欠问题时,不得有案不立、压案不查、超期办理,对判决后仍不执行的要依法强制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延迟支付民营企业款项。

政策解读

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和工信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受理国务院“互联网+”、工信部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平台和自治区本级“4000156871”三个渠道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账款的投诉举报线索。5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健全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长效机制工作方案》,已明确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奉头推动清偿工作,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建立内蒙古自治区清理拖欠企业账款信息管理平台,内蒙古自治区各部门按月将摸排受理的拖欠企业账款事项上传该平台,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督促盟市财政部门进行清偿化解。建议向自治区本级“4000156871举报电话”投诉,核实后,转交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清偿。【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解读】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营造更好法治环境、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为内蒙古自治区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1.坚持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法律适用、法律责任和法律服务平等原则,在诉讼全流程开通“绿色直通车”,为企业提供一网通办、一号通办、一窗通办的诉讼服务。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巩固网上立案、跨域立案全覆盖成果,通过诉讼服务大厅、12368诉讼服务热线和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微信小程序等多种渠道,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诉讼服务。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提交缓交、减交诉讼费用申请的,人民法院依法准予。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要求,大力开展网上立案、自助立案、跨域立案,方便民营企业依法及时行使诉权。

2.大力开展涉民营企业纠纷多元化解。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积极引导涉诉企业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方式化解纠纷。引入专业化调解力量,建立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名册,通过委派、委托调解化解涉企纠纷,实现诉讼与非诉调解有机衔接,降低企业涉诉成本。努力满足民营经济发展的司法需求,创新机制,转变作风,努力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激发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活力和动力。

3.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确保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及时实现。对民营经济与其他经济主体同等对待,严格规范公正保障备方当事人尤其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对民营企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充分发挥执行信息化、执行联动机制作用。加强涉党政机关案件执行工作,促进党政机关带头履行生效判决,依法保障民营企业胜诉权利。依法采取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强制措施,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保全手段,侵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严禁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合理选择执行财产,能“活封”的财产,尽量不进行“死封”,依法选择执行对民营企业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维持民营企业的经营稳定。【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解读】

政策原文

八、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建立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机关协同推进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机制,指导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合规整改。侦查办案工作中要依法审慎使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民营企业继续合理使用,保障企业稳续经营。

政策解读

加强对民营企业涉案财物采取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准确适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冻结涉案账户的款项数额应当与涉案金额相当。严禁在立案前或者超权限、超范围、超时限对财物适用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权行使,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主要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工作流程图,规范涉及行政强制权行使的45种执法文书格式,为行政执法部门规范行使行政强制权提供参考依据。二是落实行政执法案卷年度评查制度,明确案卷评查标准,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加大行政执法案卷中有关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卷宗的评查力度,同时,强化评查结果运用,及时督促行政执法部门纠正因不当行使行政强制权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行为。【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解读】

政策原文

九、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行柔性执法,组织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建立并公开不予处罚、减轻从轻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事项清单。完善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全覆盖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及时纠正违规、不当行政执法行为。

政策解读

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对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主要开展三方面工作。一是强化涉企行政执法专项监督。联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在全区开展涉企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工作,重点围绕行政执法主体不适格等9个方面的问题,通过自查自纠、实地监督、整改提高3个阶段,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机制。二是持续推广柔性执法。加大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指导力度,督促各执法部门按要求制定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指导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进一步完善“免罚”“轻罚”事项清单,让执法更有“温度”。三是建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体系。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制定全区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工作举措,明确重点工作任务和要求,着力加强对基层行政执法监督的指导,确保在2024年底前基本建成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不断强化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按照工作要求,联合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制定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以下简称《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22版)》(以下简称《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两项清单。

1.《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内容是什么?

《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采用表格形式设置了违法类别、违法行为、适用条件、违反条款、处罚依据等栏目,内容涵盖商事主体注册登记管理、电子商务监管、广告监管、知识产权保护、食品安全监管、质量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计量管理、标准化管理各领域,共涉及违法行为93项。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部门的自由裁量行为,清单还对不子行政处罚情形的认定标准进行了细化,同时强调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区分违法情形实施分类监管,对于符合法定不予处罚情形的行为可通过责令改正、教育等措施,使经营主体认识错误,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引导其自觉守法经营。

2.出台《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目的是什么?

(一)编制出台《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是落实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客观需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于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市场主体,除责令改正外,还要求监管部门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使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实现执法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

(二)编制出台《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是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客观需要。《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梳理了市场监管领域执法中常见的轻微违法行为情形,细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等不予处罚情形的判断标准,为进一步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供了依据。

(三)编制出台《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是优化内蒙古自治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客观需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2〕4号)第130项任务明确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对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出台《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可以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回应市场主体关切,推动包容审慎监管,是进一步优化内蒙古自治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

3.《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制走依据是什么?

清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4.《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是否意味着放松对违法行为的监管?

实施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并非对违法行为放任不管,而是通过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等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主动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用法治温情护航市场主体。对于严重违法、屡次违法等行为,要重拳出击,用法治铁拳筑牢安全底线。同时明确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发生的相关违法行为,不适用清单。

5.《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内容是什么?

清单包含3大类32项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涉及登记、广告、工业产品质量、食品等4个市场监管领域。具体为:特定情形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7个事项、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22个事项,以及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市场监督管理目的的3个事顶。

6.出台《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目的是什么?

行政强制措施关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是影响其生产经营活动最大的执法方式之一。将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通过清单予以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一方面可以减少行政执法行为对市场主体的影响,另一方面可以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执法人员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7.《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清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

8.《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适用条件有什么?

适用条件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基本条件,即当事人能够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二是特殊条件,例如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但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此外,对于符合《清单》第(八)至(二十九)项的情形,同时又存在其他违法情形时,应当综合判断,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应当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于符合《清单》第(三十)至(三十二)项的情形,但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解读】

政策原文

十、加强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建立异地投资经营协助机制,对民营企业在跨旗县、跨盟市、跨省区投资经营中遇到的不公平对待等问题,相关部门要按照对应对口原则积极协调解决。统筹协调派出单位、主管(监管)部门对我区境外企业和项目开展安全培训,建立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

政策解读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维护我国海外利益,保障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正当权益。2023年7月9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63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

《条例》规定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在正当权益被侵犯或者需要帮助的时候,可以通过外交部建立的热线电话(12308 或+861065612308)和网络平台(领事直通车微信公众号、“中国领事”APP、12308微信小程序),或者向驻外外交机构寻求咨询和求助。《条例》明确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在正当权益被侵犯、涉嫌违法犯罪、无人监护、基本生活保障出现困难、下落不明、意外受伤死亡、因重大突发事件人身财产受到威胁等情形下,驻外外交机构应当提供领事保护与协助;根据不同情形、驻外外交机构可以分别向驻在国有关部门核实情况、敦促依法公正妥善处理、协调国内外有关方面提供协助、提供相关信息和建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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