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奈曼旗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的通告
为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监督保障,防止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和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及《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4年第45号),建立本机制。
第一条 投诉举报受理主体
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第二条 投诉举报受理范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我旗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具体政策措施存在应审未审、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等情形进行的投诉举报。
第三条 投诉举报受理内容
一、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一)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
(二)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
(三)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 服务(以下统称商品);
(四)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
(五)其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二、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一)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
(二)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三)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四)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补贴;
(五)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
(六)其他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三、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一)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
(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三)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 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
(四)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四、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二)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
(三)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
(四)其他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五、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可以出台: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
(二)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
(三)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投诉举报的处理
投诉举报人向政策制定机关的本级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的,由本级办公室负责受理;投诉举报人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的,由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分送其本级办公室受理;对依据上级文件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或重大、复杂的政策措施,本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提请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受理。投诉举报受理机关(以下简称受理机关)应当与政策制定机关进行沟通、核实,并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过程中可以引入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
第五条 投诉举报回应
按照"谁处理、谁回应"的原则,受理机关认为被投诉举报机关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应当向被投诉举报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应当在提出处理建议或结束核查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受理机关制作并送达建议书的,应当同时抄送被投诉举报机关的上级机关。
第六条 对举报人的身份资料,按保密规定进行管理不得泄密。
第七条 本机制从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奈曼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奈曼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