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委托的原实施层级 | 备注 |
1 | 对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六十五条 | 奈曼旗消防救援大队 | |
2 |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奈曼旗消防救援大队 | |
3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奈曼旗消防救援大队 | |
4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奈曼旗消防救援大队 | |
5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 消防车通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奈曼旗消防救援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