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内各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企业法人:
为进一步加强我旗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工作,防范和排除资金风险,根据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 2012年第 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商务部令 2016年第2号修改要求,现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备案企业
凡在我旗范围内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之日起 30日内按规定办理备案。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规模发卡企业向通辽市商务局备案;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旗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
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二)品牌发卡企业
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三)规模发卡企业
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上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以或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二、行业分类
(一)零售业发卡企业
1.综合零售发卡企业(包括百货、超市、杂货店、便利店);
2.专门零售发卡企业(包括食品、饮料、烟草制品、纺织、服装、日用品、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医药及医疗器材、汽车及零配件、摩托车及零配件、机动车燃料、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五金、家具、室内装饰材料);
3.无店铺及其他零售业发卡企业(包括互联网零售、邮购、电视零售、旧货零售、生活用燃料零售)。
(二)住宿和餐饮业发卡企业
1. 住宿业发卡企业(包括旅游饭店、一般饭店);
2.餐饮业发卡企业(包括正餐服务、快餐服务、饮料和冷饮服务、餐饮配送服务);
(三)居民服务业发卡企业
1.居民服务业发卡企业(包括家庭服务、洗染服务、理发及美容服务、洗浴服务、保健服务、婚姻服务);
2.修理业发卡企业(包括汽车摩托车修理与维护、计算机和办公设备维修、家用电器维修、其他日用产品修理业);
3.其他服务业发卡企业(包括清洁服务)。
三、备案提交材料
(一)发卡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可从备案机关处领取或通过商务部官网下载 http://yfk.mofcom.gov.cn/card/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规模发卡企业除提交《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规模发卡企业除外;
2.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3.单用途卡业务管理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
4.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和购卡协议;
5.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三)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除提交《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除外;
2.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3.单用途卡业务管理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
4.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和购卡协议;
5.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6.与售卡企业签订的协议文本及售卡企业清单;
7.集团发卡企业提交集团股权关系说明;品牌发卡企业提交企业标志、注册商标所有权或排他使用权证明。
四、备案流程
(一)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规模发卡企业以上企业向通辽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商务局窗口(2楼西侧综合受理79号)提交备案材料,商务局进行材料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商务局将一次性告知企业补充材料。审核通过的商务局会将“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用户名和密码反馈至发卡企业,发卡企业登录后进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按要求填写电子版基本信息,待商务局确认信息无误后生成电子备案回执单反馈至发卡企业,即完成备案。
(二)其他发卡企业
其他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旗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审核通过的即完成备案。
五、资金管理
(一)预收资金余额管理
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指预收的资金总额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 30%。
(二)资金存管制度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应单设资金存管账户,并与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 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 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 40%。
(三)其他管理要求
规模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并根据业务情况调整银行存管资金金额;其他发卡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可从旗县区商务主管部门领取或通过商务部官网下载)。
发卡企业必须依据《管理办法》中“资金管理”的其他规定对预收资金余额严格管理。
六、备案时限及法律责任
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之日起 30日内办理备案,凡未按要求及时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发卡企业,一经检查或举报查实,将根据《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示处罚信息。请各发卡企业及时备案,做好发行与服务,严格规范资金管理,切实落实《管理办法》,确保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咨询电话:通辽市商务局0475-8910831、0475-8835643
奈曼旗投资促进局 0475-4211679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