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目的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党办发[2023]13号),“各级政府要建立财会监督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健全机制,完善制度”的要求,为加快构建财会监督体系,全面提升财会监督效能,促进财会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切实维护财经秩序,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奈曼旗财会监督协调工作机制。
二、制定依据及过程
按照《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通辽市财会监督协调工作机制的通知》(通政办字〔2024〕53号)要求,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奈曼旗财会监督协调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包括旗财政局、旗国资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奈曼监管支局、国家税务总局奈曼旗税务局。通过征求各部门意见建议,经反馈,无修改意见。
三、组织形式
协调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旗财政局,承担协调工作机制日常工作,负责督促落实协调工作机制会议议定事项,办理旗委、旗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旗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协调工作机制全体会议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
四、主要职责
负责统筹年度财会监督工作并组织实施,加强对重点领域财会监督工作的统筹协调;落实国家财会监督决策部署,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协调解决财会监督重点难点问题;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指导督促各苏木乡镇(场、街道)及各有关部门落实财会监督相关任务。
五、职责分工
旗财政局负责牵头制定年度财会监督协调工作计划,明确年度监督工作重点;牵头制定财会监督协同监督事项清单和对象清单;牵头组织对财政、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承担对预算管理、债务管理、政府采购、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组织实施会计信息质量和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代理记账行业执业质量监督检查;对全旗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的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负责督促指导成员单位落实财会监督协调工作职责。
旗国资委依法对所监管企业报送的年度决算报告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指导所监管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制定所监管行业领域年度财会监督工作计划。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奈曼监管支局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通辽监管分局的授权,负责依法依规对辖内银行业和保险业有关企业及保险业中介机构实行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制定所监管行业领域年度财会监督工作计划。
国家税务总局奈曼旗税务局负责对本系统财务会计业务进行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制定本系统年度财会监督工作计划。
解读机构:奈曼旗财政局
解读人:李明会
职务:副局长
联系电话:0475-4219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