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4-11-21 浏览次数:0

为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规范公务用车运行管理,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据《通辽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党政机关保留车辆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奈曼旗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出行租赁车辆管理的通知》,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公务车辆配置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公务用车是指经相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车辆

第二章 公务车辆管理及保障范围

第二条 党政办负责局机关车辆的购置、维护、使用、保险及安全。

第三条 公务用车使用时,应到党政办填写派车单,然后经分管领导签字后,安排派车。

第四条 保障范围:开展园区党群业务工作开展园区经济发展与金融事务等工作开展园区招商引资工作开展生态环境与应急管理工作开展帮办代办服务协助企业解决人力资源、招工用工问题等事务服务工作;开展园区规划建设、工程建设、绿化亮化等工作开展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维护及统筹协调工作开展园区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及地上物的征收补偿、安置等事务性工作取送机要密件;参加重大紧急会议;参加重要公务接待和外事活动;参加集体调研、视察、工作检查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取送数量较多公务用品;财务人员取送大额现金等银行业务干部职工因伤因病需紧急送医开展基层调研、下乡、跨行政区域出差等公务出行,因特殊情况,无法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公共突发性事件的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经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其他公务出行在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的自行解决,跨区域公务出行按相关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五条 公务用车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出车和往返,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用车人必须及时通知党政办,并得到同意后方可延长用车期限。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六条 党政办按规范要求建立车辆和驾驶员行车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行车里程和所驾车辆的维修、换件、用油(含燃油和机械油)、保险、事故处理情况等内容

第七条 驾驶员每天须按统一格式认真如实记录行车日记。每周五报党政办

第八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1.按时出勤、服从调派、无特殊情况不得拒绝出车未出车时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岗,保证随时出车;

2.认真参加政治、时事、业务、安全学习,爱岗敬业,以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

3.与用车人积极配合,不得向用车人索要物品或提出不合理要求;

4.爱护车辆,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和车辆机械状况的诊断和修理申报,确保车况良好和安全运行,随时保持车容整洁;

5.严禁酒后开车在保证出车的前提下自觉合理调整好休息时间,避免疲劳开车,确保行车安全;

6.车辆在外停放时,有定点处的必须到指定停车场停放,无定点处的可根据不同情况认真做好防盗事宜后方可离开;车辆停放时严禁将车辆启动钥匙放于车中必须锁好门窗、妥善保存有关证件

7.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不得自行出车,不得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未出车时,车辆必须停放在局机关停车场内,不得擅自将车辆开往其他地方停放。

第九条 驾驶员因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服从出车调派,经党政办核查并经批评教育后仍拒不出车的,党政办经请示管领导后可收回其所驾车辆,所缺职位另行安排。

第四章  车辆维修及保养

 第十条 车辆燃油、维修、保险等运行工作,由党政办统一管理。党政办要加强精细化管理,提升科学管理水平,努力降低车辆运行成本。车辆需要维修保养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送修,未经审批擅自维修的,不予结算维修费党政办确定车辆保险额度标准,统一购买公务用车保险车辆用油实行专人管理,统一到指定地点加油,严格填写加油审批单,每次加油均在加油单记载行驶里程数及目的地、事由,财务不再单独核销车辆加油单据。因出远门,在外加油,回单位两天内需核报并说明情况,并记录好行驶里程。

第五章  车辆驾驶员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驾驶员因违反交通法规被执法部门处罚的各种罚款,一律由驾驶员自己承担,单位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私自开车外出、酒后开车、擅自将所驾车辆交给其他人员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或车辆丢失时,由驾驶员承担其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一经发现,给予辞退。

第十三条 因用车人违反规定用车造成车辆被损坏或被盗的,除驾驶员按本办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外,由用车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公务用车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后,由党政办主任负责承办有关善后事宜,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驾驶员本人及用车人须积极配合。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务用车必须模范遵守交通法规,因违章行驶、乱停乱放、公车私用、公车上下班或顺道上下班、公车顺道办私事、公车违规在外隔夜停放等被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督察发现的,在全局内通报,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当事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私自用车,致使车辆损毁或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除保险公司理赔之外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直接责任人负责,并给予相应处分。

本制度执行期间有新规定、新文件出台按新规定、新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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