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规范公务用车运行管理,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据《通辽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党政机关保留车辆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奈曼旗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出行租赁车辆管理的通知》,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公务车辆配置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公务用车是指经相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车辆。
第二章 公务车辆管理及保障范围
第二条 党政办负责局机关车辆的购置、维护、使用、保险及安全。
第三条 公务用车使用时,应到党政办填写派车单,然后经分管领导签字后,安排派车。
第四条 保障范围:开展园区党群业务工作;开展园区经济发展与金融事务等工作;开展园区招商引资工作;开展生态环境与应急管理工作;开展帮办代办服务,协助企业解决人力资源、招工用工问题等事务服务工作;开展园区规划建设、工程建设、绿化亮化等工作;开展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维护及统筹协调工作;开展园区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及地上物的征收、补偿、安置等事务性工作;取送机要密件;参加重大紧急会议;参加重要公务接待和外事活动;参加集体调研、视察、工作检查;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取送数量较多公务用品;财务人员取送大额现金等银行业务;干部职工因伤因病需紧急送医;开展基层调研、下乡、跨行政区域出差等公务出行,因特殊情况,无法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公共突发性事件的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经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其他公务出行在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的自行解决,跨区域公务出行按相关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五条 公务用车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出车和往返,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用车人必须及时通知党政办,并得到同意后方可延长用车期限。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六条 由党政办按规范要求建立车辆和驾驶员行车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行车里程和所驾车辆的维修、换件、用油(含燃油和机械油)、保险、事故处理情况等内容。
第七条 驾驶员每天须按统一格式认真如实记录行车日记。每周五报党政办。
第八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1.按时出勤、服从调派、无特殊情况不得拒绝出车。未出车时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岗,保证随时出车;
2.认真参加政治、时事、业务、安全学习,爱岗敬业,以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
3.与用车人积极配合,不得向用车人索要物品或提出不合理要求;
4.爱护车辆,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和车辆机械状况的诊断和修理申报,确保车况良好和安全运行,随时保持车容整洁;
5.严禁酒后开车。在保证出车的前提下自觉合理调整好休息时间,避免疲劳开车,确保行车安全;
6.车辆在外停放时,有定点处的必须到指定停车场停放,无定点处的可根据不同情况认真做好防盗事宜后方可离开;车辆停放时严禁将车辆启动钥匙放于车中,必须锁好门窗、妥善保存有关证件;
7.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不得自行出车,不得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未出车时,车辆必须停放在局机关停车场内,不得擅自将车辆开往其他地方停放。
第九条 驾驶员因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服从出车调派,经党政办核查并经批评教育后仍拒不出车的,党政办经请示分管领导后可收回其所驾车辆,所缺职位另行安排。
第四章 车辆维修及保养
第十条 车辆燃油、维修、保险等运行工作,由党政办统一管理。党政办要加强精细化管理,提升科学管理水平,努力降低车辆运行成本。车辆需要维修保养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送修,未经审批擅自维修的,不予结算维修费;由党政办确定车辆保险额度标准,统一购买公务用车保险;车辆用油实行专人管理,统一到指定地点加油,严格填写加油审批单,每次加油均在加油单记载行驶里程数及目的地、事由,财务不再单独核销车辆加油单据。因出远门,需在外加油,回单位两天内需核报并说明情况,并记录好行驶里程。
第五章 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驾驶员因违反交通法规被执法部门处罚的各种罚款,一律由驾驶员自己承担,单位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私自开车外出、酒后开车、擅自将所驾车辆交给其他人员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或车辆丢失时,由驾驶员承担其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一经发现,给予辞退。
第十三条 因用车人违反规定用车造成车辆被损坏或被盗的,除驾驶员按本办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外,由用车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公务用车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后,由党政办主任负责承办有关善后事宜,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驾驶员本人及用车人须积极配合。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务用车必须模范遵守交通法规,因违章行驶、乱停乱放、公车私用、公车上下班或顺道上下班、公车顺道办私事、公车违规在外隔夜停放等被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督察发现的,在全局内通报,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当事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私自用车,致使车辆损毁或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除保险公司理赔之外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直接责任人负责,并给予相应处分。
本制度执行期间有新规定、新文件出台按新规定、新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