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办公用品和办公设备的采购、供应及管理维护。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办公用品,指单价在1000元以下,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日常办公消耗品,按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办公设备,指通用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办公设备;或单位价值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品,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机关办公用品、设备的管理以使用的部门为单位管理,严格按审批程序进行。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填写办公用品申请单,并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党政办负责采购。
第四条 办公用品、办公设备的购置。各部门应先提出申请,填写《机关办公用品、设备购置申请表》,由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报分管领导审批后,交由党政办按政府采购统一办理采购,并指定专人负责验收和登记。凭购置申请表、物品清单和发票,经党政办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办理报销。
第五条 各部委办局、中心电脑、网络的应用维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机关办公设备需要更换零配件、硬件或耗材的,由申请部门先按审批程序办理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党政办负责安排。特殊专用设备配件,经批准同意后可由申请部门按要求自行购置。
第六条 日常办公低值易耗用品,由党政办指定专人管理并建立台账,以各部门为单位管理,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经办。严格进行领用登记,由领用人、经办人签名。党政办每半年进行账务核对、检查,做到账物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