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强化内蒙古通辽奈曼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能,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工作人员是指在园区管委会工作的全体人员,包含在编在岗人员、聘用人员。
第三条 园区管委会党政综合办公室是园区管委会工作人员考勤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落实相关考勤规定,组织和监督考勤制度的实施,按规定对违反考勤制度的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处理。
第四条 园区管委会各部门负责人是部门考勤制度执行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落实考勤制度。
第五条 作息时间以旗政府规定时间为准,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做到按时上下班。
第六条 上班签到时间为:上午8:00 — 8:30,下午14:00 — 14:30;下班签到时间为:上午12:00 ,下午17:30;上班期间在规定签到时间节点外至半小时内签到为迟到或早退,半小时外视为旷工。
第七条 因公外出无法参加机关考勤的,须及时到党政办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第八条 因事、病假或临时外出无法参加机关考勤的,须凭请销假报告单及时到党政办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第九条 机关考勤实行每日考勤,月底统计。
第十条 哺乳期内人员,按国家相关规定实施本考勤制度。
第十一条 月考勤情况在下月初通过微信工作群进行通报;违纪人员按具体情况进行警告、约谈、通报或依相关规定处理;考勤结果将纳入职工年终考核并作为年度评优评模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凡赴旗外开会、学习、出差等应持有关通知和相关文字证明,经党工委副书记批准,报党政办备案后方可离开,无批准报备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 职工病假、事假,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申请1个工作日以内的假期,由各部委办局、中心负责人批准,并向党政综合办公室报备。
(二)申请1个工作日以上3个工作日以内的假期,到党政综合办公室领取请假单,由各部委办局中心负责人签署批准后,报分管领导签署批准,送至党政综合办公室报备。
(三)申请3个工作日以上的假期,到党政综合办公室领取请假单,由各部委办局中心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署批准后,报党工委副书记签署批准,并送至党政综合办公室报备。
(四)1个工作日以上的的假期结束后,需到党政综合办公室履行销假程序。
(五)特殊情况电话请假的,返回单位后补全请销假程序。
第十四条 婚假、妇女产假及男方护理假按国家、自治区的相关规定执行,享受婚假、产假、陪护假人员须填好请假单,安排好有关工作,由部门负责人核准,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党工委副书记批准。
第十五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 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十六条 请假人员应提前填写请假单,经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有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可先口头请假,并由本人通知考勤人员后有效,事后说明情况,补办请假手续。未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或事先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或超过批准假期未归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七条 各种请假期满,应按时上班,向准假领导销假,并到党政办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八条 会议、活动(劳动)、学习等临时请假。单位干部职工参加会议、集体活动(或劳动)、学习,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请提前向分管领导请假,并向党政办报备。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通辽奈曼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