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水字〔2024〕150号
各苏木乡镇场:
为了加快我旗农村牧区供水保障工程建设以及建后的管理工作,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和生产条件,以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将此办法下发到各苏木乡镇场,望严格执行。
附:奈曼旗农村牧区供水保障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奈曼旗水务局
2024年9月13日
奈曼旗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快我旗农村牧区供水保障工程建设以及建后的管理工作,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和生产条件,以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旗境内为解决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而兴建的各类饮水安全工程。
第三条:全旗农村牧区供水保障工程,由旗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有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苏木(乡)镇,应成立相应的“饮水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直接负责。苏木(乡)镇、水管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水安全工程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牧区供水保障工程以解决水质、水量以及农村饮水安全为主,有条件的可兼顾农牧业生产用水。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所有、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积极鼓励广大农牧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供水工程。各苏木乡镇政府、嘎查村要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家投入资金扶持建设的饮水安全工程产权归水利部门所有,苏木(乡)镇、水管单位负责本地区供水工程的经营管理,有条件的要建立水厂或供水公司(站)实行企业管理独立经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实现以水养水的良性循环管理运行体制。
第六条:经营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搞好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工作。
第七条:饮水安全工程的各种设施不准任何人以任何名义挪用、盗卖,不准私自拆卸。对毁坏饮水安全工程或破坏水源工程要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行为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需要安装和改造自来水的用户,应向供水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接水手续。严禁擅自改动、拆除供水设施和私自在管道口上接水。
第九条:水管员要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相应的技术业务能力,有较强的事业心、政治素质好、办事公道、身体健康。
第十条: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如发现有传染病或健康带菌者,应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一条:供水工程的经营管理,要实行承包责任制,定人员、定任务、定收支、定报酬、定奖惩制度。对不负责任,不能胜任的水管员,经报乡级领导小组批准予以更换。
第十二条:农村牧区供水水费价格由成本加适当利润组成,应充分考虑到农牧民的承受能力。水费核定要由各苏木乡镇组织受益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生活用水水价应低于生产经营性用水水价。
第十三条:坚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结合各地实际逐步推行超计划用水加价征收。
第十四条:经营管理方式可根据各村的实际情况,实行按表、按户或人口收费等形式,必须落实责任。
第十五条:为降低运行管理成本,各水厂、供水公司(站)要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因地制宜地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增加收入,提高经济效益,减少管理费用。
第十六条:供水单位要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征收的水费不列为地方财政收入。主要用于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水费。
第十七条:要加强水源工程的保护,防止污染。在水源周围30米以内不准修建渗水厕所,牲畜棚圈和堆积粪肥,工业废渣、废水必须按环保要求处理排放。
第十八条:各苏木乡镇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并报旗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