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据
《关于印发全市农田机电井管理问题排查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通政办字〔2024〕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通辽市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旗范围内为保障农牧业灌溉而建设的各类农村灌溉机电井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管理的农业灌溉用机电井必须遵守本办法。
三、坚持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谁受益,谁负责”原则,各嘎查村委会为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主体。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场、水库、林场负责属地范围内农村灌溉机电井的科学管理,督促辖区内各嘎查村委会开展农村灌溉机电井的合理运行、管护、安全生产等工作,建立健全农村灌溉机电井台账,积极配合行业监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农村灌溉机电井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四、相关责任单位
旗农科局、旗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网奈曼旗供电公司、旗公安局、各苏木乡镇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五、管理与运行
1.国家投资建设的农村灌溉机电井工程,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竣工验收后交付项目村或管理单位进行运行管理维护。
2.国家投资与社会资金共同投资建设的农村灌溉机电井工程,应根据各方投资比例确定产权,工程产权属投资方共有,通过投资方与属地及受益村委会协商运行管理维护事宜。
3.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农村灌溉机电井工程,产权归投资人所有,由投资人与属地及受益村委会协商运行管理维护事宜。
4.以国家投入为主的农村灌溉机电井工程,由村委会或管理单位,通过村民代表大会确定管理人员进行管理,由村集体统一收费、统一管护。
5.各嘎查村委会应经全体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同意后,确定“井管员”,主管部门备案,签订管护合同,通过集体协商定价,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对农村灌溉机电井工程进行运行维护管理。
六、社会监督
农村灌溉机电井工程经营管理者应接受旗农科、水务、发改、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和所属苏木乡镇场的监督检查,同时,还应接受社会监督、质询和评议。
七、水价与水费
1.农村灌溉机电井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灌溉机电井应该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结合全旗实际,无计量设施的采用“以电折水”计价方式按电量收取水费。
2.农村灌溉机电井水价须按照经营权、管理权的不同形式,核定不同的水价标准,并在村委会予以公示。
3.国家投资或村集体投资建设的农村灌溉机电井,村集体可按照程序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确定“井管员”,水价由维修费、电价(动力费)、人员工资、管理费构成,最高限价1元/度。
4.地下灌溉用水实行定额用水,定额内的灌溉用水执行成本水价,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的水价制度。超定额加价部分水费,由苏木乡镇场统筹用于节水奖励等,也可用于农田水利建设,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解读机构:奈曼旗农牧和科技局
解读人:唐国成
职务:党组书记、局长
联系电话:0475-4213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