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政办字〔2024〕54号
旗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通辽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全面实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式管理,依据通辽市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编制形成《奈曼旗强制由申请人委托开展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奈曼旗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两张清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
凡未纳入《奈曼旗强制由申请人委托开展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事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可通过征求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予以解决或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现有或已经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单项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拆分为多个环节。
二、中介服务事项实行动态管理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机构和职能调整等情况,及时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调整。针对在实践过程中出现的暂无上位法依据,但仍需强制由申请人委托开展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相关部门应与上级部门积极沟通,推动上级部门加快立法程序,切实为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提供法治保障。
三、其他工作要求
行政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技术性服务事项,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委托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旗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在内蒙古政务服务网奈曼旗子门户网站将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奈曼旗强制由申请人委托开展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xlsx
附件2:奈曼旗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xlsx
2024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