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奈曼旗农村灌溉机电井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0-17 浏览次数:1

                                                                                           奈政办发〔2024〕15号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旗直各有关委、办、局:

根据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农田机电井管理问题排查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通政办字〔2024〕2 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村机电井使用管理,全面治理全旗农村灌溉机电井管理不到位、收费不合理等问题,现将《奈曼旗农田灌溉机电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奈曼旗农村灌溉机电井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旗农村水利工程建后管理,充分发挥机电井工程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产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通辽市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全旗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旗范围内为保障农牧业灌溉而建设的各类农村灌溉机电井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管理的农业灌溉用机电井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场、水库、林场为属地范围内农田水利工程的责任主体,按照“谁受益,谁负责”原则,各嘎查村委会为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主体。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场、水库、林场负责属地范围内农村灌溉机电井的科学管理,督促辖区内各嘎查村委会开展农村灌溉机电井的合理运行、管护、安全生产等工作,建立健全农村灌溉机电井台账,积极配合行业监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农村灌溉机电井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旗农科局负责研究、制定农村灌溉机电井规划运行管理的政策和制度,对工程运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旗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负责农村灌溉机电井取水许可审批。

旗水务局负责农村灌溉机电井取水指标的配置和节水技术指导工作,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测算农村灌溉机电井供水市场调节参考价格。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农村灌溉机电井供水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国网奈曼旗供电公司负责供电公司产权机电井供电设施维护工作,非供电公司产权的机电井供电设施由产权所属人聘请专业电力工程人员进行维护。

旗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破坏供水工程设施、农村“水霸”等违法犯罪行为。

各苏木乡镇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权限负责查封违规机电井。

第二章管理与运行

第四条根据投资建设的主体不同,全旗农村灌溉机电井工程的产权以及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国家投资建设的农村灌溉机电井工程,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竣工验收后交付项目村或管理单位进行运行管理维护。

(二)国家投资与社会资金共同投资建设的农村灌溉机电井工程,应根据各方投资比例确定产权,工程产权属投资方共有,通过投资方与属地及受益村委会协商运行管理维护事宜。

(三)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农村灌溉机电井工程,产权归投资人所有,由投资人与属地及受益村委会协商运行管理维护事宜。

第五条以国家投入为主的农村灌溉机电井工程,由村委会或管理单位,通过村民代表大会确定管理人员进行管理,积极倡导村集体统一管理机电井、落实“井管员”工作机制,由村集体统一收费、统一管护。

第六条各嘎查村委会应经全体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同意后,确定“井管员”,报所属苏木乡镇场或管理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签订管护合同,通过集体协商定价,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对农村灌溉机电井工程进行运行维护管理。

第七条农村灌溉机电井工程管护应签订管护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理确定租赁、承包费用和期限。鼓励设定应急维修押金,由各村委会负责押金的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应急维修押金。经营管理者必须保证原设计范围内用水户的用水需求,不得擅自改变原供水性质。

第八条农村灌溉机电井工程经营管理者应接受旗农科、水务、发改、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和所属苏木乡镇场的监督检查,同时,还应接受社会监督、质询和评议。

第九条农村灌溉机电井工程应遵守以下管护要求:

(一)农村灌溉机电井工程经营管理者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明确管理人员的职权责任。

(二)农村灌溉机电井工程经营管理者对所辖供水水源、构筑物、管道、泵房等设施,须定期巡查并建立台账,随时掌握工程设施工作状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农村灌溉机电井工程设施须定期保养维修,供电电源及配电、控制设备每年冬季或春季检修一次,井泵根据规范要求进行维修养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四)建立高效的维修机制,建议在签订管护合同中明确管护维修方式,确保遇到供水问题能够在24小时内予以解决。

第十条农村灌溉机电井工程须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的灌溉用水需要,不得擅自扩大灌溉面积。

第十一条因工程维修、施工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农村灌溉机电井工程管理单位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停水的,农村灌溉机电井工程管理单位须积极进行抢修,及时通知用水户。

第十二条确需报废的农村灌溉机电井,由农村灌溉机电井所有人向村委会或管理单位提出,村委会或管理单位核实后报所属苏木乡镇场,苏木乡镇场统计核实后报旗农科局、水务局备案,经旗水务部门鉴定确认后,按照相关程序予以报废。

第三章水价与水费

第十三条农村灌溉机电井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灌溉机电井应该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和《通辽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指导意见》(通政办发〔2024〕20号)精神,结合全旗实际,无计量设施的采用“以电折水”计价方式按电量收取水费。积极推行安装远程智能水表,实行以表计量,逐步取代“以电折水”方式。

第十四条农村灌溉机电井水价须按照经营权、管理权的不同形式,核定不同的水价标准,并在村委会予以公示。

国家投资或村集体投资建设的农村灌溉机电井,村集体可按照程序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确定“井管员”,水价由维修费、电价(动力费)、人员工资、管理费构成,最高限价1元/度。

第十五条农业灌溉推行用水定额管理,利用水价杠杆,引导群众节约用水。地下灌溉用水定额按许可定额,实行定额用水,定额内的灌溉用水执行成本水价,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的水价制度。超定额用水在20%(含)以内的,超出部分水价的加价标准为定额水价的0.5倍;在20%—50%(含)内的,超出部分水价加价标准为定额内水价的1倍;在50%以上的,超出部分水价加价标准为定额内水价的2倍。超定额加价部分水费,由苏木乡镇场统筹用于节水奖励等,也可用于农田水利建设,不得挪作其他用途。农业灌溉机电井用水超限额部分须缴纳农业水资源税。

第十六条全旗范围内的农村灌溉机电井,须由村民代表大会表决确定管理方式,并在村委会公示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无异议后报所属苏木乡镇场进行审核登记,苏木乡镇场审核通过后报旗农科局备案。

第十七条用水户应积极主动缴纳水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责令供水管理单位无偿供水。

第十八条各苏木乡镇场应于每年度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用水统计和下一年度辖区内各农村灌溉机电井用水计划上报旗水务局。

第四章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旗农科局、水务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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