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订《奈曼旗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的
通 知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旗政府各委办局: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奈曼旗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3年8月9日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奈曼旗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奈政办字〔2023〕58号)同时废止。
2024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奈曼旗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金融领域政策解读、信息共享、协调联动,增强各地区各部门金融意识和金融工作能力,推动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特建立本机制。
第二条 奈曼旗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以下简称“议事协调机制”)包括召集人、副召集人、成员。召集人为旗政府分管金融工作副旗长,副召集人为旗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奈曼监管支局主要负责同志,成员为相关部门单位、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各金融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议事协调机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财政局。
第三条 议事协调机制遵循充分协商、统筹协调、务实高效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议事协调机制定位于指导、协调,不改变中央和地方事权安排,不替代成员单位各自职责。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议事协调机制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开展金融政策信息解读与共享,及时组织学习解读重要金融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
(二)及时交流重点金融供需信息。驻旗各金融机构定期报送支持重点企业、重点领域的金融产品、金融服务、工作举措和成效,以及需要政府帮助协调解决的事项。各苏木乡镇(场、街道)、各部门定期报送融资需求及需要金融机构支持的项目及企业名单,并向金融机构推送。
(三)研究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举措。研判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情况和形势,提出意见建议和措施。
(四)研究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举措。研判金融生态环境情况和形势,提出意见建议和措施。
(五)组织金融重大事项研讨。推动解决相关行业领域涉及金融的重点问题,促进行业政策与金融工作有效融合。
(六)协同开展地方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七)协同开展金融机构及各地区履职评价、地方金融监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相关工作。
(八)落实旗委、旗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协调机制办公室主要负责相关会议组织、议题收集、沟通协调、情况通报、跟踪督办、信息收集推送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向协调机制办公室及时提交相关政策信息及议题,主动回应本领域相关金融政策,积极落实协调机制议定事项。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八条 议事协调机制主要以专题会议等形式不定期组织。会议议题由协调机制办公室收集,报协调机制召集人审定后,确定会议时间、形式和参会范围。
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工作职责和会议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提供必要信息,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
第九条 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可印发会议纪要,对重点工作分解立项,明确责任地区、部门和工作时限,督促有关地区、部门抓好落实。各成员单位应按要求定期报告议事协调机制议定事项的落实进展情况,重大情况及时向旗委、旗政府报告。
第十条 议事协调机制办公室及时向旗委、旗政府报送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举措和成效等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并在各金融机构、政府部门、金融监管部门间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议事协调机制办公室以月为单位,定期将驻旗各银行机构信贷投放情况、贷款投放增速等相关指标、排名情况,形成专报送呈旗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并抄送各驻旗银行机构的上级金融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
第十二条 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专人担任联络员,并及时将联络员信息向议事协调机制办公室书面报备。
第十三条 各苏木乡镇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可参照本机制建立属地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机制由奈曼旗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奈曼旗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成员名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