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心倾听 灵活执法

发布日期:2024-11-07 浏览次数:11

近日,奈曼旗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矛盾较深的情况下顺利解决了一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4年3月27日,丁某将两处土地转让给孙某,两人签订了两份《转让协议》和《合同书》,孙某于2024年3月28日转给丁某22万元土地转让费。事后孙某发现两处土地均为林地不能种植农作物,但丁某并未事先告知,故孙某要求丁某返还转让费22万元。丁某仅返还孙某10万元,剩余12万元一直未返还,多次催要未果后孙某将其诉至奈曼旗人民法院。奈曼旗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二人之间的《转让协议》和《合同书》,被告丁某返还原告孙某剩余土地转让费12万元。但丁某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故孙某向奈曼旗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第一时间查控并冻结了被执行人丁某名下的网络资金及银行卡内存款,随后执行干警联系到双方当事人,经电话沟通后发现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颇深,无法面对面解决纠纷,被执行人丁某更是对执行干警言辞激烈,案件一时陷入僵局。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执行干警驱车来到被执行人丁某家中,将丁某拘传至奈曼旗人民法院,执行干警耐心倾听了被执行人的目前状况和心中顾虑,成功消解了被执行人的负面情绪,同时向被执行人释法明理并向其阐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孙某表示自己之前态度不好,但确实自身年龄较大,无法一次拿出全部案款,不过自己可以找到担保人,会积极配合法院工作早点解决问题。后执行干警又与申请人进行联络,在多次沟通后,被执行人丁某当场返还申请人孙某8万元,剩余案款分期给付,并由担保人担保,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

执行工作关系着胜诉人的合法权益更关系着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奈曼旗人民法院始终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执行工作中根据案件的现实情况灵活运用执行方式,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自身诉求,消除抵触情绪,确保案件执行取得最佳效果,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捍卫司法权威。

法官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凡事都有法可依,有据可循。我们在了解该条法则主要内容后,在日常签署各类合同、文件过程中,如果出现失误就可以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来走,尽可能减少自身的损失,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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